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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女工

作者:本刊记者 冯 瑾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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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女职工部围绕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开展了一系列的调研,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新经济组织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下岗女职工再就业状况等多个方面。从全总调研的情况看,目前,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十分严重并不断蔓延,涉及到煤矿、建筑、化工、皮革制鞋等众多行业,影响面非常广泛;在相当多的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中,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异常恶劣,问题十分严重。

女工保护 形势严峻

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监管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
个别地区的矿山企业,存在女职工井下作业情况。2006年4月,湖南冷水江市某煤矿发生矿难,造成4名女职工死亡,暴露了其使用女工井下作业的违法行为。而在冷水江矿难事故之后,湖南省仍有3家企业安排5名女工下井劳动。安徽省安庆大龙山铁矿2006年5月13日发生矿难,其中有1名女工被救出。再如,一些企业安排女职工从事重体力工作或有毒有害工作,给女工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河北某瓷砖厂的一名彩漆女工,因长期在没有保护设备和措施的环境中工作,受到慢性铅中毒危害,导致终身不育。
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
全总2005年对全国18个省的2000多家企业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餐饮服务行业39.3%的女职工在经期被安排从事低温、冷水等作业;化工、建材行业29.6%的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安排从事孕期禁忌劳动;鞋帽箱包制造行业有38%的女职工在哺乳期被安排夜班劳动;服装行业不能享受90天产假的女职工占到女职工总数的76.2%,不能享受哺乳时间的达到了80.4%。
女职工劳动生产环境恶劣
一些企业设备陈旧,存在诸多事故隐患;工作环境中粉尘、噪音等污染严重,对女职工特别是“四期”(即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女职工的身体健康造成相当大的伤害;部分企业既不采取必须的劳动保护措施,也不对女职工进行定期的健康及妇科病检查,致使众多女职工的健康状况出现问题。
生育等社会保险缺失严重
据全总的调查,86.6%的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在饭店餐饮行业,生育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的占到64.4%,而这一比例在玩具行业和服装行业更高达72.7%和86.9%。
劳动关系不规范
如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内容不明确甚至违法。据调查,有88.6%的企业未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已订立的合同中,有相当部分存在不规范现象,有的甚至是“霸王合同”“生死合同”,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得怀孕和生育、发生工伤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

意识淡薄 制度不全

调查显示,造成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得不到保护的主要原因有以下2个方面。
一是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无视女职工利益。一些私营企业经营者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愿投资安全卫生设施。而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女职工就业难的状况,又被这些经营者钻了空子。还有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企业经营者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内容不了解,根本不知道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全总在对湖南涟源市169家煤矿企业的调查中发现,只有87家煤矿企业负责人知道安排女职工从事井下作业和高强度劳动属于违法行为,12名煤矿企业负责人知道女职工需要特殊保护,但具体规定却不清楚,另外70名煤矿企业负责人则根本不知道国家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
二是企业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卫生教育不普及。在这些私营企业中,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及设备缺失,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对职业场所的危害因素不进行卫生监测,对职业危害严重的工作场所不设警示标志。企业很少对女职工开展职业危害防护知识的培训,女职工不了解国家保护女职工的法律法规,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不清楚,更缺少自我防护意识。

机构弱化 法规滞后

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屡屡侵害女职工权益,与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弱化,监管体系不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滞后等问题密切相关,这正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深层次原因。
劳动监管体系不完善主管部门机构弱化
一方面,随着非公经济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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