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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女工

作者:本刊记者 冯 瑾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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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监察机构已难以覆盖数量众多的经济实体。劳动监察队伍人员少,对发现的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不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得不到纠正和制裁。
另一方面,1998年机构改革后,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保留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目前这项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综合处的工作人员负责,而且这一工作只是其诸多工作中的一项。而在机构改革前,原劳动部管理此项工作时,在职安局设有女职工劳动保护处,由专职的2~3名人员负责,且地方各级主管部门也都设有相应的部门,机构的弱化可见一斑。
据全总女职工部权益二处钱晓斐处长介绍,1988年制定《规定》时,原劳动部专门有一名处长负责与全总协商。机构改革后,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就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了。现在,仅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综合处的一个人,根本没有力量开展工作。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滞后
《规定》从1988年颁布至今已19年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完善的过程中,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劳动关系领域内,用工、分配、社会保险等各项制度的改革逐步推开,影响着包括女职工在内的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法》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确立了“法定最低标准与契约自由相结合”的调整机制,而1988年制定的《规定》还停留在国家强制规定的固定标准阶段,依靠的还是企业自觉地执行,有效的监督和处罚也很不到位。这就使得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规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出现了诸多不适应和不利于执行的情况。
例如,《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目前职工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基本工资”的概念已经改变,基本工资只占职工工资的一小部分,即便不降低基本工资,也达不到保护女职工权益的目的。
工会组织缺失或不能发挥作用
另外,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或工会组织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也是造成女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全总在调查中发现,侵害女职工权益比较严重的企业,往往是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在这些企业中,国家的法律法规得不到执行,没有任何组织监督约束企业的行为,一些企业虽建有工会组织,但没有专职工会干部等,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得不到落实,造成女职工权益受损。
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上述这些问题如 不能及时解决,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女职工伤亡事故上升,劳动争议大量增加,群体性事件不可避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无从谈起,劳动者的健康也将失去保障。

修订规定 健全机制

尽快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规定》是我国惟一一部关于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专项法规。颁布至今已经19年了。其中有些条款已不适应目前我国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执行中难以遵循:一方面是《规定》中一些条款已没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现实中又有很多新情况在《规定》中没有被覆盖,因此,《规定》亟需修订。
据记者了解,关于修订《规定》的呼声已持续了多年。早在1998年,全总就经过调研,提出了修订《规定》的提案,而且,每年全总都要通过提案形式向人大、政协呼吁。2004年,全总又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同对修订《规定》进行调研,形成了修订《规定》的报告,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年4月,湖南冷水江煤矿事故发生后,全总办公厅立即下发了《关于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的紧急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全总联合在全国展开检查。对于这次检查的情况,全总女职工部形成了一篇《女职工劳动卫生状况堪忧》的报告,发表在全总的《工会信息》上。温家宝总理看到了这篇报告,作出了“关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批示,这一批示推动了修订《规定》工作。全总以此为契机,在2006年下半年专门成立了修订《规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写作小组,几经修改《规定》的内容,并报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目前,修订《规定》工作已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工作重点,纳入了国务院法制办2007年的立法计划。
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惩处力度
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措施。尽管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在一些非公小企业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现象非常严重,致使侵害女职工权益案件屡有发生。因此,必须健全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一方面,应建立以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为主体,有关部门参加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定期对企业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问题,依法严肃处理侵害女职工权益的案件。对违法行为较突出的行业、企业进行经常性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改,以杜绝和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要加大惩处力度,对触犯法律的企业经营者应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应逐步建立健全工会法律监督组织,形成网络和体系,使司法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监督企业侵权行为,督促企业遵章守法。
加快非公企业女职工组织的建立
我国工会系统一直保留着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工作机构和内容,在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全总女职工部也在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维权工作机制和活动方式,以推动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落到实处。在坚持组建工会的同时,组建工会女职工组织,加强在非公企业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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