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7日,天津市津南宜坤精细化工公司的硝化车间发生爆炸,造成10人死亡,近200m2厂房被毁。以此次事故为契机,天津市安监局展开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查找原因
事故发生后,天津市安监局认真总结和反思事故教训,查找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经调查分析发现,安监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方面存在一些不到位、不充分的地方,主要包括:对各项工作要求在基层和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掌握不全面,造成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检查还存在死角和盲区,对危化企业市场准入把关存在疏漏;仅重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忽视了对使用、储存等环节的监管;安全监管队伍组织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装备建设跟不上形势发展,难以做到全面、科学监管。
为解决以上问题,切实提高危化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天津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整治,提出了专项整治“百日攻坚战”达到4个100%的工作目标,即: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进行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率达到100%;对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整改率达到100%;凡经整改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关闭取缔,关闭率达到100%。
全面推进
为确保4个100%工作目标的实现,天津市各区县政府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迅速行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百日攻坚战”。
(一)严密组织执法检查
“百日攻坚战”从2006年8月21日开始,到12月25日结束,历时125天,天津市安监局共出动检查人员1万4200人次,组成34个执法检查小组,检查危化企业4285家。
按照两级推进的原则,天津市和区县安监局进行了明确分工,各区县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市安监局组成10个检查组负责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其中存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进行复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担任专项整治领导工作机构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督导和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问题,并深入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天津市安监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县,进行集中抽查,抽查面在30%以上。抽查完毕后,由天津市安监局向被检查区县通报情况,提出改进建议,责成各区县监督企业全面整改。坚持定期碰头会制度,天津市安监局领导每周听取各组检查情况的汇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难点、疑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对策,并每周向天津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检查进展情况。
(二)加强监管力量
天津市安监局建立了审核办把准入关、危化处把政策关、执法监察大队实施执法检查的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危化处力量,将处内编制由5名增加到10名,从大型化工企业选调了2名高级工程师;为执法大队配备了10部检查车辆和各种检验检测仪器。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天津市借助这次专项整治,建立了专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的长效机制,常年聘用100名专家(市、区县各50名),分别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拨专款补贴,配合安监部门进行常年不间断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保证检查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在“百日攻坚战”的专项大检查中,天津市共聘请了104名各行业安全生产专家,每个检查组配备3~5名化工、电器等方面的专家,结合专家专长与企业的类别、化学反应工艺特点进行编排,有针对性地组织检查,保证隐患和问题查得全、查得准、查得实,提出的整改意见切实可行。
(三)监督检查规范化
天津市安监局组织专家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分别制定了详细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和生产企业专项检查表。检查表涵盖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电器管理、周边设施等范畴,保证检查内容能全面、客观地反映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对查找出的问题,检查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期后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力的责令再次停产整改,保证消除隐患和问题。许多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被多次检查,直至隐患得到彻底整改。
(四)建立企业平稳退出机制
建立企业平稳退出机制,事关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100%关闭取缔目标的实现,是专项整治中实施难度比较大的一项任务。天津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为鼓励不具备存续条件的企业平稳退出的政策举措,为做好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关闭和退出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百日攻坚战”中,天津市各区县、各有关部门也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平稳退出方式。
1.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第一,通过3年时间,以托管、分流等方式,将“计划内破产企业”“计划外破产企业”“退出市场的困难企业”这3类企业中的100多家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实施退出市场。
第二,组织专家对现有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总体评价,重点是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未经具有专业化工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设计的企业,已被确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由安监部门提出关闭计划。
第三,有关区县政府严格法定程序,成立关闭取缔危险化学品企业领导机构,各职能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和思想工作,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第四,责令退出企业拆除生产工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