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通常是指交通违章,即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交通管理的行为。另外,违章也可指违反常规章法处理事情。上述定义是老“违章”概念,老传统,没有安全生产违章概念,更没有“工厂”概念。违章新概念: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
违章只因为有市场,违章也有“交易”,违章也有“买卖”,这个“市场”不规范,违章方显“泛滥”,事故自然难于受控。
第一市场:安全评价机构
新建项目都是先做可研报告、环境评价后做安全设立评价。可研报告是安全设立评价的依据。环评报告出具以后才能得到政府部门的环评批复,这个批复是安全设立评价的一个附件。先不说交通工程,建设工程,工业投资等等项目投资运作,都需要所谓的“五大评价”。仅仅“五大评价”按照投资额的百分之几提成,就已经形成“市场”。安全评价、环境评价、消防评价、职业健康卫生评价、可行性初期评价,所有的评价对投资方来说都是一个长期受益评价,评价的质量越高,投资方或企业应该是受益匪浅,项目投产后对安全管理人员来说应该很“轻松”。恰恰相反,在这个市场中,受益方是评价机构,因为它们不具备评价水准,他们在“滥竽充数”,它们在“违章”。在这个“违章”的市场中,留给企业的是一个安全生产的“烂摊子”,一张白纸,一切从零开始。因为在“政府行为”下,企业必须“就范”,尽快投产,尽快收益,需要一个评价机构来佐证。先看看我们的法律法规,再寻找“违章”市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理部门主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三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主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没有问题,问题出在我们的安全评价机构。具有10年以上安全工作经验,具有大学文化的安全工程师在我国前10年是不多见的,几乎为“零”,因为真正具有工程学位的大学生没有人愿意干安全工作,企业也不可能“浪费”这样的人才来让他干安全工作,除非他本人有点“傻”。安全工程系列的大学生只是近几年的安全发展而来,也就是说安全评价机构中,很难找出具有丰富安全经验的人来指导企业,来评价企业。隔行如隔山,这本身就是一个“违章”,这个“违章”与安全评价机构无关,与我们的验证单位有关,与我们的国情有关,这就是这样的一个“市场”,管理“市场”人如何管的问题。
另一个方面,如果按照如下标准来评价我们的新建项目,我们的“违章”市场更多:
评价依据法规、规定、规范、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劳动部令第3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3、劳动部劳安字[1992]1号《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4、国家安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安全评价通则》
5、国家安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6、天津市安管局津安监管字[2002]84号《天津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7、SJ30002-92《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8、GB50187-93 《工厂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9、GB4387-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10、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
11、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
12、GB2894-1996《安全标志》
13、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14、GBJ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2001年版)
15、GB50073-2001《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16、GB5083-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17、GB12801-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18、GB2893-2001《安全色》
19、GB15603-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20、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1、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22、GB/T50265-97《泵站设计规范》
23、GB4053.4-8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24、GB4053.3-9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25、劳动部发[1996]27号《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
26、GB50041-92《锅炉房设计规范》
27、GB4053.1-93《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28、GB4053.2-93《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29、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30、SH3095-2000《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31、HG20571-95《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32、SH3047-93《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33、JBJ16-2000《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34、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5、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36、GB50053-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37、GB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38、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39、GB50059-92《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40、GB50060-92《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41、GB50062-92《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42、GB50168-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43、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44、GBJ147-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45、GBJ64-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
46、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47、GBJ63-90《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48、GBJ148-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49、JGJ/T16-92《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50、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51、、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2月22日)
52、劳动部劳部发[1995]30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53、人大常委津政发[1987]15号《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54、人民政府津政办发[1996]65号转发市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教育管理规定》(1995年11月8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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