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最后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各项伤残费用6万2580元。
二审似赢实输,多番奔走维权
刘老板对这个判决不服,向百色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他认为:黄肇能不是工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效。黄肇能擅自开捞沙机,其对事故有直接的责任。黄肇能自己延误治疗,使伤残等级增高,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黄肇能打工月工资348元,一审以田阳县职工平均年工资6025元计算赔偿金不合理。而黄肇能也提出,一审驳回他讨要安装假肢费的诉求欠妥,请求二审改判。
2003年6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黄肇能的负伤应认定为工伤,但刘某的沙场未参加工伤保险,故不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计付赔偿,应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一般的侵权计算给予赔偿。法院还认定:一审认为《协议书》予以更改是正确的。
法院认为:刘某是雇主,黄肇能是为其生产而造成的意外伤害,刘某应负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黄肇能擅自开机,才导致事故发生,住院后又不配合医生治疗,导致伤残等级加重,医疗费增加,其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
二审法院确定:黄肇能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住院伙食费、住院护理费、住院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共计6万9548元,判令刘某赔偿80%,即5万5638元,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及后来的2000元,尚欠1万9423元;黄肇能自负另20%。
拿到判决书,黄肇能难过得不知说什么好,官司表面上是他赢了,实际上他却输了。因为他能拿到手上的只有1万9423元,比签那份《协议书》拿到的只多几百元,也就是说他打了3年的官司,又回到了“起点”。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伤就可以不按工伤赔,照这样判,哪家企业还愿意参加工伤保险?”黄肇能想不通,向百色市中院申诉要求再审。他认为法院不按劳动争议来审理他的案子,不按工伤待遇给他赔偿同样是错误的,是适用法律的错;没有哪一条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因工受伤,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的不作为,是企业的过错,与工伤者无关,不能让劳动者来承担企业的过错。然而,他接到的却是百色市中院不予立案再审的《通知书》。
黄肇能仍不服,向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提起申诉。
2005年底,黄肇能终于盼来了希望。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下达《裁定书》,指令百色市中院依法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06年4月,百色市中级法院组成新的合议庭再审此案。2006年7月,法院作出再审判决。
法院认为:黄肇能是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因被申请人生产设备未做好防护措施而造成意外伤害致残,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范围,应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在雇请他人为其打工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雇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其雇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应由被申诉人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标准自行赔偿。
法院判决:刘某除支付黄肇能医疗费(已支付)外,还应赔偿黄肇能住院伙食费2355元,工伤津贴费565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78元,一次性伤残抚恤金3万3890元,一次性伤残护理费1万8075元。扣除已付的3300元,刘某还应支付黄肇能6万2400元。另外,法院还判令刘某支付黄肇能后续治疗安装假肢费7000元。
编辑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