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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起特别重大事故查处结果

作者:本刊编辑部整理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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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为150万t/年,经技术改造,2005年核定生产能力220万t/年,2005年实际生产煤炭172万t。该矿属高瓦斯矿井,证照齐全。
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332采区集中皮带机尾处的盲巷密闭失修,未及时修复,密闭内瓦斯渗出,其浓度达到爆炸界限,该处下部煤炭氧化自燃,产生高温火点,导致瓦斯爆炸事故。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该矿一些领导重生产、轻安全,对监察部门的监察指令整改不力。瓦斯管理混乱,不重视密闭管理,大多数没有对密闭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也没有整改,留下重大事故隐患。二是阜矿集团公司对五龙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监督、检查、指导不力。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人员处理
3名事故直接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
杨德林,阜矿集团五龙煤矿通风队副队长;
曲丹,阜矿集团五龙煤矿通风队队长;
刘浩,阜矿集团五龙煤矿通风队主管工程师。
给予其他19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李戈,五龙煤矿总工程师,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大光,五龙煤矿党委书记,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刘廷波,五龙煤矿矿长,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处分;
宋景春,阜矿集团总工程师,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陈必成,阜矿集团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免去总经理职务。
事故煤矿处理
暂扣五龙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该矿停产整顿,由煤炭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依法对五龙煤矿罚款116万元。

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包头“11·21”特别重大空难事故

2004年11月21日,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CRJ-200机型B-3072号飞机,执行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任务时,在包头机场附近坠毁,造成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2名地面人员共5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8亿元。
坠毁的飞机残骸
坠毁的飞机残骸

调查人员正在查看现场
调查人员正在查看现场

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CRJ-200机型飞机进行气动性能、机翼污染物、机组操作和处置等分析,认为本次事故的原因是飞机起飞过程中,机翼污染物使机翼失速临界迎角减小,当飞机刚刚离地后,在没有出现警告的情况下失速,飞行员未能从失速状态中改出,直至飞机坠毁。
事故调查组认为,飞机在包头机场过夜时,存在结霜的天气条件,机翼污染物最大可能是霜。飞机起飞前没有进行除霜(冰)作业。东航公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东航云南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人员处理
给予12名事故责任人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其中:
洪飞,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昆明维修基地电器工程师,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徐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飞行五部经理,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1年处分;
殷克明,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飞机部总经理,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仲锁高,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飞机技术管理部部长,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段生虎,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张广运,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张建中,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吴玉林,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罗朝庚,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李丰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编辑 余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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