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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起特别重大事故查处结果

作者:本刊编辑部整理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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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造成事故扩大的原因。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采矿权设置不合理,在不足0.6km2的范围内设立了5个矿,开采范围重叠。二是设计不规范,内容缺失。未明确竖井保安矿柱的范围,尤其是康立石膏矿和林旺石膏矿之间无隔离矿柱。三是违规、越界开采。四是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五是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六是邢台县政府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不力,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尚汪庄石膏矿区曾2次发生大面积顶板冒落和地面坍塌事故,均未引起重视。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人员处理
康立石膏矿安全副矿长尚敬秋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其他14名事故直接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
张立军,邢台市桥东区车站新村党支部书记、康立矿法定代表人;
纪林旺,林旺矿法定代表人;
张玉魁,林旺矿矿长;
尚丙申,太行矿法定代表人、矿长;
赵建春,邢台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赵祥增,邢台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给予其他16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马平妮,邢台县会宁镇镇长、党委副书记,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李建民,邢台县会宁镇党委书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路继宏,邢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党总支书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田德荣,邢台县县长、县委副书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杨爱莲,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戴占银,邢台市副市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吉化“11·13”特大爆炸事故及松花江
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了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消防人赶赴现场
消防人赶赴现场

事故原因
1.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
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气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气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剧烈振动,致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效,空气吸入系统,由于摩擦、静电等原因,导致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随后,引发其他装置、设施连续爆炸。
2.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视不够、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劳动组织管理存在缺陷。
3.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
双苯厂没有采取事故状态下防止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现场消防用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
4.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
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二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三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分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四是吉林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五是吉林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六是环保总局在事件初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提出妥善处置意见。
事故责任人员处理
给予12名事故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王芳,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助理、苯胺二车间主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申东明,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对事故和水污染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于力,吉化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吉林市委常委,对事故和水污染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按有关程序罢免其董事长职务;
贺荣芳,中石油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总经理,对事故和水污染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段文德,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中石油股份公司高级副总裁,对事故和水污染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吴扬,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对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王立英,吉林省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黑龙江七台河东风煤矿“11·27”特别重大煤尘爆炸事故

2005年11月27日21时22分,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93万元。
救援人员出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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