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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起特别重大事故查处结果

作者:本刊编辑部整理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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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人员出井

矿井概况
东风煤矿是原国有重点煤矿,隶属于原七台河矿务局,1998年改制为七台河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七台河分公司划入龙煤集团。东风煤矿各种证照均在有效期内,2005年核准生产能力为50万t/年。该矿为高瓦斯矿井,煤尘具有强爆炸性。
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违规放炮处理主煤仓堵塞,导致煤仓给煤机垮落,煤仓内的煤炭突然倾出,带出大量煤尘并造成巷道内的积尘飞扬达到爆炸界限,放炮火焰引起煤尘爆炸。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东风煤矿长期违规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严重,超能力生产;二是七台河分公司对东风煤矿超能力生产未采取有效解决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不跟踪落实;三是龙煤集团对东风煤矿长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失察;四是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未能全面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五是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佳合分局对东风煤矿未彻底排查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督促整改不力。
3. 经调查认定这起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人员处理
11名事故直接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
齐立民,东风煤矿煤质科皮带队队长;
徐群,东风煤矿煤质科科长;
甄银阁,东风煤矿通风区区长;
刘艳丰,东风煤矿安检科科长;
姜恒本,东风煤矿总工程师;
马金光,东风煤矿矿长;
史延明,七台河分公司安监局驻东风煤矿安监站站长;
杨俊生,七台河分公司调度室主任。
给予其他19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赵玉林,七台河分公司总工程师,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王洪木,七台河分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侯仁,龙煤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李忠勒,龙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已涉嫌其他经济问题被立案调查,待结案时并案处理;
姚钟凯,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陈重,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佳合监察分局局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刘海生,黑龙江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责成黑龙江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河南洛阳新安寺沟煤矿
“12·2”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2005年12月2日23时40分,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寺沟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35人死亡,7人下落不明,直接经济损失973万元。
透水事故救援现场
透水事故救援现场

矿井概况
寺沟煤矿注册性质为集体所有制,设计生产能力为3万t/年,核定生产能力6万t/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寺沟煤矿非法进入矿井边界煤柱,在接近已关闭的桥北煤矿老空积水区采煤,造成煤柱突然垮落,老空区积水体和与其密切关联的松散孔隙地下水及青河地表水迅速溃入井下,导致了事故。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寺沟煤矿在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已被列入整合矿井的情况下,仍然违法生产并严重超能力生产,非法越界开采,在存在老空积水等重大水害隐患下,仍然违规冒险组织生产;二是新安县煤炭工业局对寺沟煤矿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督促检查不到位;三是新安县公安局对该矿火工品的月审批量超过核准的供应量,为该矿违法、违规生产提供了条件;四是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对该矿资源开采状况监督管理不到位;五是石寺镇和新安县政府对所属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寺沟煤矿长期违法、违规生产制止不力;六是洛阳市煤炭工业局对煤矿资源整合工作指导不力,对整合矿井监督管理不到位。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人员处理
12名事故直接责任人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中:
靳成松,寺沟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
李建伟,寺沟煤矿副矿长、股东之一;
石建平,寺沟煤矿技术副矿长;
石双平,寺沟煤矿机电副矿长;
王拉子,寺沟煤矿生产副矿长;
林长伟,石寺镇政府煤管站站长;
高红伟,石寺镇党委委员;
王长岭,新安县煤炭工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司胜利,新安县煤炭工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给予其他13名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刘伟,石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郭华,石寺镇党委书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赵卫民,新安县煤炭工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郜敬琢,新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王书卿,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王应峰,新安县副县长、党组成员,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树仁,新安县县委书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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