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企业:
根据《商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l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总体要求,结合中央企业实际,现就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领导、统筹规划、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健全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整改落实。
各中央企业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减少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推进安全技术进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尽快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要按照《通知》和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具体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制订周密的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范围、内容和要求等,在2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送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并及时落实到基层,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按照属地化监管的原则,中央企业的分(子)企业及所属单位要主动接受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
中央企业要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在范围上要涵盖所有全资、控股、参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及所属单位;在内容上既要包括设施、设备、装置、作业场所和工艺流程的隐患排查治理,也要包括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现场管理和事故查处等方面。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突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一是针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加大工程建设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特别是排查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对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核和作业现场的“三违”现象治理;二是结合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监管、全员参与”的原则,切实排查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及“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三是围绕风险管理,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预报预警、应急预案和治理工作制度建立情况,特别是对兼并重组和改制的企业,要落实闭环管理,确保各类隐患及时得到发现和治理;四是结合转变企业发展方式,排查安全费用提取与安全投入、“三同时”制度执行、员工教育培训等情况;五是把握工作节奏,围绕三个重点时段的特点,做好“两会”期间、汛期和北京“奥运会”期间及第四季度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
三、创新工作方式,穷实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中央企业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综合运用法律手段、行政管理手段、经济奖惩手段和文化宣传手段等,从查思想、查管理、查装备、查现场等方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中央企业负责人要带头从自身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查起,自查在机构设置、安全投入、工作安排等方面上是否到位,避免出现“口头上重要,工作中不要”的现象。各中央企业既要查找管理制度的漏洞和不足,又要查找制度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要广泛发动全体员工,特别是发挥生产一线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各类作业场所为突破口,查找生产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隐患,进而发现管理缺陷并及时弥补,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中;要认真总结发生的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更有针对性;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四、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总结工作和解决问题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6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和资料;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及时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查找和解决共性问题,提出前瞻性的对策和建议,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遇到的企业自身无法克服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反映,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略)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6号)(略)
200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