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是一家啤酒公司。我公司销售员李某2月28日到外地出差,两天后坐长途客车返回我公司所在的青岛市。长途车到达青岛后,李某乘坐出租车回家。下出租车往家走的途中,因天黑,未看清家门口正在施工,不慎掉入施工挖的沟内摔伤。现李某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能否认定为工伤?
山东青岛 卢 乐
卢乐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职工李某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或者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照这两款规定,李某出差往返途中和在出差地做与销售有关的工作期间,可视为工作时间。如果李某在返回居住城市后的第一目的地是工作单位,那么在到达工作单位之前的在途时间也可视为工作时间。而实际上李某返回居住城市后的第一目的地是自己家中,表明工作时间在到达居住城市后已经结束,其回家在途时间不能视为工作时间,而应视为上下班途中。但李某的摔伤不是因机动车事故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要素,所以,李某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