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志管理的基本特点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煤矿安全规定,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
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要取得安全标志,需要经过以下4个环节:
1.资质审查
鉴于煤矿生产对其所用产品的特殊要求,煤矿矿用产品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足够的注册资金和技术力量的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2.技术审查
包括技术标准、图纸、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审查。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的有关规定,名称和说明书应规范。
3.现场评审
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审查生产单位是否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设备、产品检测检验手段和完善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持久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4.产品抽样检验
按照规则进行产品抽样,委托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过审核确认的企业标准进行产品检测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通过上述审查、评审和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产品外体明显位置使用“MA”安全标识。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依产品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2~4年。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截止前必须提交证书延期或换证申请,安全标志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也不得购买和使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信息网(www.aqbz.org)实时公布安全标志申办进程及获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生产单位信息。同时,接受产品用户查询。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经技术审查和现场评审合格的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如果生产条件或技术文件发生变化,应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查确认;如果改变产品结构或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应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备案,必要时进行重新检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正在加大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后的监督管理力度,以确保安全标志管理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完善的安全标志工作体系,程序化、规范化、体系化的运行机制、议事机制、协作机制、技术研究机制和监督机制,力求安全标志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开、公正、透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广泛吸纳社会力量,成立了由近百名专家组成的技术专家队伍和近300名专家组成的现场评审员队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21家国家安全生产甲级检测检验机构为安全标志管理提供检测检验支持(其中2家主要从事非煤矿用产品的检测检验工作),并注重充分发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重要作用。安全标志申办过程中的每一环节均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和格式化的文件,并有相应的规范、细则和管理制度作为保证。工作中凡存在不确定性,需要集体研究确定解决方案的均需通过议事,方可开始下一环节的工作。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还建立了技术研究、探讨制度,每年召开10多次技术研讨会,对有关标准、检验方法等进行技术研究,促进了认识的统一和技术水平的共同提高。同时,还建立了监督信息反馈表,明确了举报途径和方式。
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技装字〔2001〕第109号文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共12类118个小类。
(1)电气设备。包括高低压电器、防爆电机、综合保护装置和其他防爆电器。
(2)照明设备。包括安全帽灯、报警矿灯、防爆灯具、矿灯短路保护装置等。
(3)爆破材料、发爆器。包括煤矿许用炸药、煤矿许用雷管、煤矿许用导爆索、发爆器等。
(4)通讯、信号装置。包括通信、信号装置。
(5)钻孔机具及附件。包括电动、液动、非金属与轻合金气动的钻、凿、锚机具。
(6)提升运输设备。包括带式(刮板)输送机、提运设备。
(7)动力机车。包括防爆蓄电池电机车、架线机车、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等。
(8)通风、防尘装备。包括地面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通风仪器仪表、除尘与降尘设备等。
(9)阻燃及抗静电产品。包括阻燃输送带、电缆、风筒、隔爆水袋(槽)、非金属制品、难燃介质等。
(10)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包括气体检测仪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自救器、呼吸器、苏生器及其他安全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