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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广告牌引发的官司

作者:何争争 来源:何争争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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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就主体方面看,《通知》中出现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的公章,而作为企业,其根本没有行政执法权。在程序方面,4个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作出通知到强制拆除上诉人户外广告牌,相距不足1天,在此期间,4个被上诉人没有听取上诉人的辩解,没有通知上诉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未就上诉人的损失补偿与赔偿问题与上诉人进行协商,特别是没有依法就强制拆除行为作出书面决定。这个《通知》显然是违法的。
而4个被上诉人否认其行为是行政处罚,而认为是行政命令。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当庭承认自己公司属于企业单位,没有权力作出行政命令,而在《通知》加盖公司的公章也只是表明要保护自己的利益。

执行是什么行为

庭审中,4个被上诉人和第三方的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一致认可一种说法,即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委托他人拆除了上诉人的16块广告牌,是企业行为,而不是4个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
但是,庭审得知,在拆除上诉人户外广告牌时,4个被上诉人派人在场进行指挥与调度,虽然具体拆除行为由北京北方遮阳设施有限公司工人完成,但该拆除行为贯彻的是本案4个被上诉人的意志,属于对行政行为的执行。
而且原审判决中确认了“北京市怀柔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对现场进行了资料录像”的事实,该录像是证明拆除情况的重要证据,北京市怀柔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对此证据拒不出示。庭审中,当法官询问录像资料时,4个被上诉人称该录像已被误删除。
上诉人认为,在强制拆除上诉人广告牌时没有通知上诉人到场,严重违反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而且拆除的广告牌至今还存放在城管大队的仓库中。

事故隐患如何认定

庭审中,4个被上诉人和第三方的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提供了多张照片来认定广告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但是,上诉人认为,仅凭照片不能作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证据,应该有实际测量的数据。并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力企业应该在其保护区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但从广告牌设置到拆除始终都没有。4个被上诉人和第三方的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仅凭肉眼和口头认定显然没有说服力。
4个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的户外广告妨碍了第三人的电力设施安全,却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第三人电力设施是什么、保护范围有多大,审批规定的广告设置地点是否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上诉人西面的广告距离该电力设施究竟有多少米,北面的广告跟第三人的电力设施有何关系?
另外,上诉人的广告牌共计16块,分西、北两面设置,西面的广告与第三人的电力设施相邻,而北面的广告远离第三人的电力设施,根本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4个被上诉人并未分清上述事实,要求上诉人将全部广告拆除,显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律师忠告:消除隐患也别违法

北京律师事务所田岷律师认为,如果北京群英聚慧广告有限公司没有按审批要求的具体位置安装广告牌,存在违章行为,应当给予纠正。
但是,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怀柔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怀柔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纠正时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合法。
因为,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行政行为活动区别于民事行为的主要标志。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须有法可依;如果行政机关以广告牌的设立违法而作出予以拆除的决定,显然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且,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他们不利的决定时,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这是程序合法的原则。
另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这是合理行政的原则。为保护公民个人利益,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北京用电紧张,不应成为其可以不依法、不依职权行政的理由,行政机关应在法律授予的权限内行为,不能以需要为理由忽视职责、权限的要求。

后 记

由于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怀柔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怀柔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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