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四部门:广告牌成为高压线下的事故隐患,拆!
广告牌主人:合法广告牌,今天通知明天就拆,告!
律师忠告:消除隐患,别忘依法行政!
2006年4月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北京群英聚慧广告有限公司诉讼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怀柔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怀柔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强行拆除其设置的广告牌违法并附带行政赔偿”一案。
庭审当天,国家行政学院的110名学员也到庭旁听审理。
案件由来
2003年11月,北京群英聚慧广告有限公司经怀柔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批准,在取得设置户外广告牌《行政审批决定书》和《户外广告登记证》后,在怀柔区城东环北路设置了16块户外广告牌(8块面朝北,8块面朝西),有效期至2005年11月27日。
2005年7月,正值北京市用电高峰,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求加大整治电力隐患的力度。北京电力公司检查发现,上述广告牌位于输电线路保护区内,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遂将情况向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力管理办公室反映,要求采取整改措施。
同年7月7日,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怀柔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怀柔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电力公司共同给北京群英聚慧广告有限公司下发《通知》称:该处广告牌未按审批要求制作安装,属非法广告,且紧邻电力线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北京群英聚慧广告有限公司在7月8日12时前自行拆除广告牌,否则有关部门将联合执法,强制拆除。
北京群英聚慧广告有限公司认为只留给他们1天的时间,而且没有听取他们的意见,特别是经济补偿问题没有说法,所以未拆除广告牌。7月8日下午,北京电力公司委托北京遮阳设施有限公司将广告牌予以拆除。
北京群英聚慧广告有限公司以广告牌系合法设立,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怀柔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怀柔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怀柔区法院,要求撤销《通知》、确认4被告强制拆除广告牌的行为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6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群英聚慧广告有限公司未按审批规格、位置,设计、安装广告牌,亦属违章。4被告及北京电力公司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供电设施安全运行,对存在重大隐患、严重威胁夏季高峰期用电安全的广告牌,联合发出限期拆除的《通知》,并无不当。北京群英聚慧广告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通知》及赔偿之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1)确认《通知》合法有效;(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北京群英聚慧广告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是不是非法广告
在二审中,上诉人北京群英聚慧广告有限公司出示了2003年11月怀柔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该公司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牌的《行政审批决定书》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批准的《户外广告登记证》,以此证明其广告牌设置的合法有效。
而4个被上诉人也认可上诉人取得了行政许可,但是认为北京群英聚慧广告有限公司没有完全按照审批事项中关于广告牌位置、高度的规定安装,偏离了原申请位置2m,以此应该认定这是非法广告。
北京群英聚慧广告有限公司认为,户外广告牌设置现在的位置是市政管理委员审批的结果,此外,该区域没有设立电力保护区标识。4个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的户外广告妨碍了第三人的电力设施安全,却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第三人电力设施是什么、保护范围有多大,审批规定的广告牌设置地点是否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上诉人的广告牌共计16块,分西、北两面设置,西面的广告与第三人的电力设施相邻,而北面的广告牌远离第三人的电力设施,根本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而4个被上诉人要求将全部广告牌拆除,显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通知》引发的争议
上诉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