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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为何找不到工会

  名与实之间

  法律与政策方面的好的(甚至是超前的)理念和规定,与现实执行中的混乱甚至是赤裸裸的违法情况并存,是当前的中国社会上常见的现象。前文提到的《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就是一例。在工会系统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方面,情况同样如此。

  全国总工会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要依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不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区或工作时间长短,都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并要求:“各级工会要依照《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组织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

  当时虽然还没有出台《劳动合同法》,但《通知》已经提出:“各级工会要主动指导和帮助进城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并落实《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不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随意解除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关系。”

  10年过去了,现实如何呢?以黄文宝的经历为例,当他产生了加入工会的想法后,便向北京市的各级工会咨询如何才能入会。得到的答复是,可以加入企业工会或依托企业组建工会,也可以与所在街道或社区工会服务站联系。他找到了当时所在工地的总承包商北京城建集团,对方让他去找分包的劳务公司。但这家劳务公司只是个为包工队提供挂靠身份的空壳公司,注册地也不在北京,通过它加入工会是根本不可能的。而去找街道工会得到的答复则是,先要加入企业工会,才能加入区域的联合会。

  黄文宝的困境是建筑工人面临的普遍问题。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基层工会是需要依托“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成立的,这也就意味着,普通工人要加入工会,只能加入所在企业的工会。这对生产线工人来说并不是多大的问题,但是对建筑工人来讲,却几乎是不可能的。

  建筑业工程按政策规定只能分包两次,即由房地产开发商将工程包给一家总承包商,再由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一次。现实中,这个规定形同虚设,工程分解转包至10次的情况并不少见。由于包工队没有施工资质,就给了一些空壳的劳务公司提供挂靠牟利的机会。理论上,建筑工人的雇主是劳务公司,事实上却与劳务公司不发生关系。同时,建筑行业流动性过大,工人过一段时间就换一个工地(也就意味着换一家挂靠的劳务公司)。在这种条件下,加入企业工会的路是堵死的。

  鉴于这样的现状,这些对工会抱有期待的建筑工人们提出了自主组织成立一个建筑业农民工工会的设想,即拥有属于自己的“工地工会”,他们联系北京市建筑业工会,期待能得到“指导”。经过多次联系,何正文等人终于见到了工会的负责人,但在交流中双方就《中国工会章程》中关于入会资格的规定发生分歧,《章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工会方面认为,加入工会需要同时满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后者则被等同于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于是,工人们称为“鬼打墙”的僵局出现了:求助于工会的目的就是希望工会介入,帮助工人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维护权益,但工会却把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入会的前提。

  而在与北京市总工会联系的过程中,一位女士竟然说,建筑业农民工从工地上拿的是劳务费,不是工资,所以建筑业农民工没资格加入工会。

  工会系统开展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其实际作为之间的错位一览无余。问题显然不能归结为工作人员素质低,理解政策不到位,这种名与实的不符充斥于社会的每个角落,不独工会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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