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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

  第六章 职业危害和健康监护

  第四百四十四条 氯碱企业应按照消除危害、抑制危害、修订或制定操作规程、减少暴露的顺序来控制职业危害。

  第四百四十五条 氯碱企业应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第四百四十六条 氯碱企业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冲洗设施、防护急救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百四十七条 氯碱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制度,按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的要求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第四百四十八条 氯碱企业应当采取下列防治职业危害的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百四十九条 氯碱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百五十条 氯碱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四百五十一条 氯碱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四百五十二条 氯碱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四百五十三条 氯碱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四百五十四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从业人员,氯碱企业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四百五十五条 氯碱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从业人员离开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四百五十六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氯碱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氯碱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

  第四百五十七条 氯碱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第四百五十八条 氯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并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百五十九条 氯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4.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百六十条 氯碱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应包括:

  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6.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0.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13.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14.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四百六十一条 氯碱企业应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第二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四百六十二条 氯碱企业应依法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四百六十三条 氯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3.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4.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6.配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8.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9.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10.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11.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节 教育培训

  第四百六十四条 氯碱企业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百六十五条 氯碱企业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从业人员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百六十六条 氯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百六十七条 氯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四百六十八条 氯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四百六十九条 氯碱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四百七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

  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5.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6.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

  7.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四百七十一条 氯碱企业应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对外来参观学习、外来施工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四节 安全投入

  第四百七十二条 氯碱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

  第四百七十三条 氯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百七十四条 氯碱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并为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百七十五条 氯碱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2.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3.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4.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5.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6.建设项目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7.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百七十六条 氯碱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等高风险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项目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竣工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节 日常管理

  第四百七十七条 氯碱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百七十八条 氯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行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要求,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使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变为从业人员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岗位操作的自觉行为。

  第四百七十九条 氯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第四百八十条 安全检查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2.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3.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是否处于安全作业状态;

  4.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和熟练使用;

  7.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8.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9.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10.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四百八十一条 氯碱企业应当在各生产班组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在班组长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1.对本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2.督促本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

  3.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对发现的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

  5.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四百八十二条 氯碱企业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四百八十三条 氯碱企业应当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

  第四百八十四条 氯碱企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和纠正。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百八十五条 氯碱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负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

  1.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2.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3.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等事故善后处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安全生产事项涉及有关资金安排的约定;

  5.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

  6.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第四百八十七条 氯碱企业应当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拒绝违章作业;组织、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学习,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第四百八十八条 氯碱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组织等应当协同合作,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弘扬企业安全文化,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氯碱企业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积极探索有效方法和途径,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百九十条 氯碱企业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解决。

  第四百九十一条 氯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完不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节 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

  第四百九十二条 氯碱企业应当认真、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第四百九十三条 氯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救援组织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时,应当吸纳与其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单位参加。

  第四百九十四条 氯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百九十五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百九十六条 氯碱企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百九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氯碱企业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四百九十八条 离子膜烧碱工序主要安全指标

  1.入槽盐水

  NaCl 310-315g/L

  无机铵≤1mg/L             总铵≤4mg/L

  Ca2++Mg2+≤0.02ppm

  2.入槽纯水

  电导率≤10μs/cm           Fe3+≤0.1ppm

  3.高纯盐酸

  HCl≥30%               游离氯  无

  Ca2++Mg2+ ≤0.3ppm         Fe3+ ≤10ppm

  4.氯气

  总管氯气浓度≥97.5%          总管含氢≤0.2%

  5.氢气

  总管氢气浓度≥98%

  6.用于置换氢气系统的氮气,纯度必须大于98%。

  第四百九十九条 盐酸工序主要安全指标

  1.氯气纯度≥98%             含氢≤0.4%

  2.入炉尾气

  氯气纯度≥65%               含氢≤3.5%

  3.氢气纯度≥98%

  4.尾气含氢20~50%           尾气含氧 <5%

  尾气含氯化氢 <15毫克/升

  6.氯与氢配比为1:1.05~1.1

  第五百条 液氯工序主要安全指标

  1.氯气

  总管氯气浓度≥97.5%      总管含氢≤0.2%

  液氯纯度≥99.5%        含水≤0.06%

  液化后尾气含氢≤3.5%

  2.氯气充装压力≤1.1MPa     压缩空气含水≤0.01%

  第五百零一条 山东省境内使用氯气、盐酸和烧碱的企业涉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五百零二条 本规范所包含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五百零三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百零四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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