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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八十二条 有发生坠落危险的装置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设计扶梯、平台和栏杆应符合《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第八十四条 传动运输设备、皮带运输线应按规定设计带有栏杆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第八十五条 对可能逸出含尘毒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尽量采用自动化操作,并设计可靠排风和净化回收装置,保证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 对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装置内的设备和管道,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在半封闭或全封闭建(构)筑物内,并设计合理的通风系统。建(构)筑物的通风换气条件,应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应采取隔离、负压等综合措施。

  第八十七条 装置内的各种散发热量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第八十八条 产生大量热的封闭厂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可以设计排风送风降温设施,排、送风降温系统可与尘毒排风系统联合设计。高温作业点可以采用局部通风降温措施。

  第八十九条 车间的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入,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产生。对用水量较多、产湿量较大的车间,应采取排水防湿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第九十条 生产装置内潮湿和高湿等危害环境以及特殊作业区配置的易触及和无防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局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

  第九十一条 设计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

  第九十二条 具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不宜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

  第九十三条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生产装置,其设备布置应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危险作业点装设防护措施。

  第九十四条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其有效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九十五条 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桶、火灾报警器等消防用具以及严禁人员进入的危险作业区的护栏采用红色。

  第九十六条 生产装置的管道刷色和符号执行《工业管路和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

  第九十八条 凡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应采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标准按《安全电压》(GB3805)。

  第九十九条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和储运设施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照《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的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第二节 电解工序

  第一百条 化盐用水、卤水(井盐)、原盐必须定期或者按批次进行铵含量分析,以确保电解用的盐水中铵含量符合要求。

  第一百零一条 辅助材料中的纯碱、亚硫酸钠和氯化钡、α-纤维素,分属有害品或毒害品;烧碱、盐酸、硫酸等属强腐蚀剂,应定点储存,做好标识。储运系统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储罐周围应设围堰,并用防渗防腐材料铺砌,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入槽盐水、入槽纯水、高纯盐酸、氯气、氢气的安全指标应能够符合相应槽型、离子交换膜或隔膜的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 电槽在运行期间要均衡供电,并控制氯气、氢气压力稳定。

  第一百零四条 入槽盐水、纯水总管压力应控制平稳,确保入槽盐水、纯水流量稳定。

  第一百零五条 电解和氢气处理系统的氢气必须保持正压,氢气系统着火时应切断气源,采用惰性气体或水蒸汽灭火,也可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亦可用浸湿的衣被覆盖灭火。为避免造成系统负压,禁止采用停(减)供直流电的方法。

  第一百零六条 停车后和开车前氢气系统必须用氮气置换,置换后系统中氧含量以小于3.0%(vol)为合格。

  第一百零七条 禁止将氢气直接排入厂房内。

  第一百零八条 经常检查和及时消除电槽和与电槽连接管线的泄漏源,避免因泄漏造成绝缘不良而发生接地或短路现象。

  第一百零九条 应经常检查和判断运行中离子交换膜的完好状况,及时发现和调换损坏的离子交换膜。系统停车后,阴极液应进行低浓度碱液循环,以降低氢氧化钠浓度;阳极液应采用稀释的盐水置换,以去除游离氯;阴极气液分离器内氢气应采用氮气置换。重新开槽、正常运行或停槽以后,严格控制不同状态下的槽温和阴阳极液指标在规定范围内,以保护离子交换膜不受损坏。

  第一百一十条 电槽运行期间,作业人员必须穿着绝缘鞋,并禁止“一手接触电槽,一手触及其他接地构件”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离子膜法烧碱生产系统必须设置报警联锁装置。报警联锁装置的设置,应将系统各处氯气压力、氢气压力、槽电压、入槽盐水总管压力、氯气透平压缩机的氯气流量、突然停止交流或直流供电以及重要机械的停机信息输入自动报警和联锁系统,一旦上述指标(或状态)失控,联锁动作,使装置各部机器、设备、各控制阀门都处于安全状态。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电解厂房内应设置氢气、氯气检测报警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定期校验,确保仪表保持完好状态。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电解直流电回路两端应设置对地电压测量仪表。对地电压偏差应小于端电压的10%,但绝对偏差应小于35V。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电解系统的氢气总管应装设压力密封槽(安全水封),在非正常状态下能确保自动排放。氢气放空管宜设置两路管线,当一路放空管遭雷击着火时,能切换到另一路放空管道放空。氢气放空管必须设置阻火器。凡条件允许,放空管道可与蒸汽或惰性气体管道连接。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电解厂房、氢气处理装置、氢气放空管道,必须采取可靠的防雷电保护措施,并定期检验。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电解厂房属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求。厂房顶部应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下部设置进风口,防止氢气在厂房内积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氢气输送管道必须设置防静电接地,防静电接地应符合《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电解系统的氯气总管应设置压力密封槽(正压安全水封),以便在非正常状态下,氯气直接排入事故氯气处理装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采用氯气透平压缩机场合,电解系统氯气总管还应设置氯气负压密封槽(负压安全水封),在非正常状态下,可自动吸入空气,防止产生大的负压。

  第一百二十条 电解系统设置的事故氯气处理装置,必须配置两路独立的动力电源,并能相互切换。

  第一百二十一条 带压输送酸、碱物料的管道法兰处宜设置防喷罩。

  第一百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按规定设置防爆膜、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安全附件释放的氯气等有害气体应排入事故氯气处理装置。安全附件应定期校验,保持其灵敏可靠。

  第一百二十三条 生产装置的平台、走梯、设备吊装孔洞、各类地下池、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机泵联轴节和皮带传动处,必须设置防护罩;沟坑和设备预留孔处必须设置盖板。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电解槽精制盐水、淡盐水和盐酸加入管道以及精制盐水、淡盐水和盐酸总管应当设置防泄漏、防直流电回路接地的声光报警装置和防腐蚀电极。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氯气透平压缩机工艺配管必须设置防湍振回路。防湍振工况指标(压力、流量)必须输入联锁信号。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电解系统的阴、阳极液循环泵和盐水供给泵必须配置两路动力电源,并能相互切换。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电解厂房内电气设备(包括行车)、照明灯具的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检修电解槽用行车吊钩(或吊具)与电解槽接触的部位必须设置电气绝缘件,以防止电解直流电回路接地而烧坏电解槽等设备。

  第一百二十九条 禁止将长度能导致相邻两电槽间搭桥或引起电槽接地的金属丝、棒和物件带入电槽区域。电槽支架和导电母排附近的金属件应当实施绝缘,防止作业时发生短路。导电母排区域宜设置安全隔离护栏。

  第一百三十条 氢气系统设备和管道的动火检修,必须严格执行《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的相关规定,事前申办动火审批手续,实施切断气源、有效隔离、置换处理。氢气系统吹扫置换,一般可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置换法或注水排气法,并经分析合格,同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氢气爆炸危险环境内设备、管道的拆卸,必须采用防爆工具,严禁采用钢质工具敲打设备、管道。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检修酸、碱设备或管道,必须先有效切断物料来源,放尽危险物料,并冲洗处理干净后进行。硫酸设备和管道动火前,还必须进行氢气含量分析,氢气浓度小于等于0.2%(vol)方可动火。

  第一百三十二条 检查二次盐水精制用离子交换塔或调换离子交换树脂需要进入塔内作业时,必须事前申办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在确认排液并铺上垫板以后进行,禁止直接站立于树脂之上。

  第一百三十三条 凡采用聚四氟乙烯作填料、衬里、垫片的设备或管道,严禁用明火加热、切割拆卸。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产作业人员(包括电槽检修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长袖工作服、工作帽、防护鞋、防护眼镜,电槽操作工和电槽检修人员还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凡有可能泄漏氯气的岗位必须按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的要求配置规定数量的过滤式防毒面具或空气(氧气)呼吸器。电解厂房行车驾驶室内,也必须配置过滤式防毒面具。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处理或检修有可能有酸、碱物质喷溅的场所,必须穿戴全身防护衣,戴耐酸碱手套,同时佩戴防护面罩或防护眼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凡接触酸、碱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应急洗眼冲淋装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使用氯化钡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氯化钡的装卸、运输、投料要防止粉尘飞扬。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防护服装、防护手套和防尘口罩,作业完毕及时洗浴更衣。

  第三节 整流工序

  第一百三十九条 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1.35KV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6)KV电网送电时。

  2.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第一百四十条 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取下列措施: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采取下列措施:

  1.提高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

  2.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

  3.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控制室、屋内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及屋内主要通道等处,应装设事故照明。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电缆外护层应根据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选择。直埋电缆应采用铠装并有黄麻、聚乙烯或聚氯乙烯外护层的电缆。在电缆隧道、电缆沟内以及沿墙壁或楼板下敷设的电缆,不应有黄麻外护层。

  第一百四十三条 变电所应根据容量大小及其重要性,对主变压器等各种带油电气设备及建筑物,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提式及推车式化学灭火器。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电气设备必须保证基本绝缘发生故障或出现电弧时,故障接触电压不产生危害。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者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双重绝缘结构和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中不允许有保护接地装置。所有由于工作电压、故障电流、泄漏电流或类似作用而会发生危害的部位,必须留有足够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第四节 氢气输送及处理工序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管道和附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规格的产品,并应适合氢气工作压力、温度的要求。氢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金属管道,禁止使用铸铁管道。

  第一百四十六条 管道上应设放空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管道内气体吹扫、置换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七条 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室内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应有防止氢气泄漏、积聚或窜入其他沟道的措施。埋地敷设的管道埋深不宜小于0.7m。含湿氢气的管道应敷设在冰冻层以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处,应设套管。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和套管之间应用不燃材料填塞。

  第一百五十条 管道应避免穿过地沟、下水道及铁路汽车道路等,当必须穿过时应设套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配电室、仪表室、楼梯间和其他不使用氢气的房间。不宜穿过吊顶、技术(夹)层,当必须穿过吊顶或技术(夹)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室内外架空或埋地敷设的管道应互相跨接和接地,跨接和接地措施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氢气系统的放空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氢气贮罐的放空阀、安全阀和管道系统均应设放空管。

  2.放空管应采用金属材料,不准使用塑料管或橡皮管。

  3.放空管应设阻火器,凡条件允许,可与灭火蒸汽或惰性气体管线连接,以防着火。

  4.室内放空管的出口,应高出屋顶2m以上。室外设备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

  5.放空管应采取静电接地,并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6.应有防止雨雪侵入和外来异物堵塞放空管的措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 输入系统的氢气含氧量不得超过0.5%。

  第一百五十五条 氢气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不得超压,严禁负压。

  第一百五十六条 管道、阀门和水封装置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使用明火烘烤。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备、管道和阀门等连接点泄漏检查,可采用肥皂水或携带式可燃性气体防爆检测仪,禁止使用明火。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不准在室内排放氢气。吹洗置换,放空降压,必须通过放空管排放。

  第一百五十九条 当氢气发生大量泄漏或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气源,进行通风,不得进行可能发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第一百六十条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氢气系统必须做耐压试验、清洗和气密试验,符合有关的检验要求,才能投入使用。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氢气系统吹洗置换,一般可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置换法或注水排气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氢气系统动火检修,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氢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2%(vol)。

  第一百六十三条 防止明火和其他激发能源。禁止使用电炉、电钻、火炉、喷灯等一切产生明火、高温的工具与热物体;不得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选用铜质或铍铜合金工具;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第一百六十四条 电气设施应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要求布置。

  第五节 氯气干燥、液化及充装工序

  第一百六十五条 氯属于Ⅱ级(高度危害)物质,直接接触氯气生产、贮存、运输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氯气生产、贮存、运输等现场,都应配备抢修器材,如六角螺帽、专用扳手、手锤、竹签。木塞、铅塞等;有效的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如过滤式防毒面具、隔离式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靴等。

  第一百六十七条 氯气生产、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半敞开式结构;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液氯储罐厂房宜采用全封闭或半敞开式(设置可封闭门、窗)结构。

  第一百六十八条 生产氯气的车间(作业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充装的液氯钢瓶,必须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液氯应符合《工业用液氯》(GB5138-2006)中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一百七十一条 氯气总管中含氢≤0.4%。氯气液化后尾气含氢应≤3.5%。

  第一百七十二条 液氯的充装压力不得超过1.1Mpa。

  第一百七十三条 采用压缩空气充装液氯时,空气含水应≤0.01%。采用液氯气化器充装液氯时,只许用热水加热气化器,不准使用蒸汽直接加热。

  第一百七十四条 液氯贮罐、计量槽、气化器中液氯充装量不得超过全容积的80%。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严禁将液氯气化器中的液氯充入液氯钢瓶。

  第一百七十六条 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必须装有排污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检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为防止氯压机或纳氏泵的动力电源断电,造成电解槽氯气外溢,必须采用下列措施:

  1.配备电解槽直流电源与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的联锁装置。

  2.配备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断电报警装置。

  3.在电解槽与氯压机、纳氏泵之间,装设防止氯气外溢的吸收装置。

  第一百七十八条 设备、管道和阀门,安装前要经清洗、干燥处理。阀门要逐只做耐压试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应将管内残留的流质、切割渣屑等物清除干净,禁止用烃类和酒精清洗管道。

  第一百八十条 液氯钢瓶、罐车的充装安全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液氯钢瓶:

  1.充装前应校准计量衡器,检查台面和计量杠杆。充装用的衡器每三个月检定一次,确保准确。

  2.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钢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和异物,方可充装。

  3.钢瓶充装系数为1.25kg/L,严禁超装。

  4.充装后的钢瓶必须复验充装量。两次称重误差不得超过充装量的1%。复磅时应换人换衡器。

  5.充装前后的重量均应登记,作为使用期中的跟踪档案。

  6.入库前应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必须注明:瓶号、容量、重量、充装日期、充装人和复磅人姓名或代号。

  7.钢瓶有以下情况时,不得充装:

  ①漆色、字样和气体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体类别。

  ②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③新瓶无合格证。

  ④超过技术检验期限。

  ⑤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⑥瓶阀和后封头丝堵上紧后,螺扣外露不足三扣。

  ⑦瓶体温度超过40℃。

  ⑧液氯钢瓶外观有严重变形、腐蚀及凹凸不平现象。

  ⑨钢瓶内无剩余压力,没有判明瓶内是否混入其它物质的。

  二、充装液氯槽罐车除按钢瓶的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罐车与充装设施之间不得使用软管等不可靠的连接方式连接。

  2.配备电子衡器,以对完成充装的罐车进行充装量的复检和计量。

  3.有紧急切断装置和紧急停车装置。

  4.有对超装罐车进行卸车的设施。

  5.有对泄漏的氯气进行紧急处理的装置,如碱喷淋装置、负压抽吸装置等。

  6.有防止罐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移动的有效措施。

  7.有对充装设备和罐车上阀门、管道等处冻结时的解冻设施,严禁用敲打和明火加热的方式解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充装量为50kg钢瓶,使用时应起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钢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靠定位。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严禁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钢瓶。可采用45℃以下的温水加热。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严禁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钢瓶附近。

  第一百八十四条 应采用经过退火处理的紫铜管连接钢瓶。紫铜管应经耐压试验合格。

  第一百八十五条 不得将钢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液氯使用场所应保持干燥,不得在有腐蚀性及潮湿的环境、地面上使用;应设通风、监测报警装置;通风装置排出口不得直排室外,应设有吸收装置。

  第一百八十六条 钢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型阀调节氯流量,不允许使用瓶阀直接调节。

  第一百八十七条 液氯钢瓶的贮存安全应遵守如下规定:

  1.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必须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2.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必须分开放置,禁止混放。

  3.重瓶存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4.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第一百八十八条 液氯钢瓶的运输安全应遵守如下规定:

  1.钢瓶装卸、搬运时,必须戴好瓶帽、防震圈,严禁撞击。

  2.充装量为50kg的钢瓶装卸时,要用橡胶板衬垫,用手推车搬运时,应加以固定。

  3.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钢瓶装卸时,应采取起重机械,起重量应大于瓶体重量的一倍,并挂钩牢固。严禁使用叉车装卸。

  4.起重机械的卷扬机构要采用双制动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正常。

  5.夜间装卸时,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一百八十九条 液氯贮罐的充装、使用安全应遵守如下规定:

  1.充装液氯贮罐时,应先缓慢打开贮罐的通气阀,确认进入容器内的干燥压缩空气或气化氯的压力高于贮罐内的压力时,方可充装。

  2.贮罐车上输送液氯用的压缩空气,应经过干燥装置,保证干燥后空气含水量低于0.01%(重量百分比)。

  3.铁路罐车卸氯时,罐车的压力应高于贮罐0.15-0.2Mpa。罐车最高压送压力不得超过1.4Mpa。

  4.采用液氯汽化法向贮罐压送液氯时,要严格控制汽化器的压力和温度,釜式汽化器加热夹套不包底且应用热水加热,严禁用蒸气加热,出口水温不应超过45℃。汽化压力不得超过1Mpa。

  5.充装停止时,应先将罐车的阀门关闭,再关闭贮罐阀门,然后将连接管线残存液氯处理干净,并作好记录。

  6.禁止将贮罐设备及氯气处理装置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7.贮罐输入或输出管道,应设置两个以上截止阀门,并定期检查,确保正常。

  8.液氯贮罐充装系数为1.2kg/L。

  9.贮罐设置的安全要求:

  ①贮量1t以上的贮罐基础,每年应测定基础下沉状况。

  ②贮罐露天布置时,应有非燃烧材料顶棚或隔热保温措施。

  ③在贮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④贮罐库区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设有相应的安全标志。

  ⑤大贮量液氯贮罐,其液氯出口管道,必须装设柔性连接或者弹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础下沉引起安装应力。

  ⑥贮量在5t以上的贮罐上应设有碱喷淋装置,贮罐附近应设有氯气负压抽吸装置。

  第一百九十条 防护用品的使用和急救:

  1.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2.生产、使用、贮存岗位必须配备两套以上的隔离式面具,操作人员必须每人配备一套过滤式面具,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3.生产、使用、贮存现场应备有一定数量药品,吸氯者应迅速撤离现场,严重时及时送医院治疗。

  第六节 液氯使用的安全要求

  第一百九十一条 氯气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氯气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第一百九十三条 用氯设备(容器、反应罐、塔器等)设计制造,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液氯、氯气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维修改造,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使用液氯的单位应制定《氯气泄漏应急预案》,预案的编制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液氯使用单位需配备如下明显的安全标志:

  1.禁止标识

  禁止停留

  2.警告标识

  注意安全

  当心中毒

  3.指令标识

  戴防毒面具

  穿防护鞋

  戴防护手套

  穿防护服

  注意通风

  4.提示标识

  急救站点

  紧急出口

  救援电话

  5.警示线

  红色警示线

  第一百九十六条 液氯钢瓶使用时,必须有称重衡器。钢瓶内氯气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余压。充装量为50kg和100kg的钢瓶,应保留2kg以上的余氯;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钢瓶,应保留5kg以上的余氯。

  第一百九十七条 液氯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建立登记记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液氯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钢瓶内压力大于使用侧压力,包括液态氯向气化器中输送时,必须高于气化器的压力。当钢瓶使用中因意外使钢瓶内出现负压时,必须首先关闭钢瓶阀或控制阀,防止将设备、设施内的物料或水抽入钢瓶内发生事故。钢瓶返至生产单位时应说明情况,不得隐瞒,更不允许弄虚作假,向钢瓶内充入其他气体。

  第一百九十九条 使用加氯机加氯时,氯气压力一般控制在0.3~0.4MPa。冬季环境温度低时,应采用提高室温的方法,保证液氯钢瓶内气化氯气压力达到使用要求。使用单位氯气用量较大时,应增设液氯气化装置,并执行有关规定。严禁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钢瓶;可采用45℃以下的温水加热。

  第二百条 开启钢瓶阀门时,应使用专用扳手;禁止使用活扳手、管钳等工具。开启瓶阀要缓慢操作,用力不可过猛;关闭时,亦不能用力过猛或强力关闭。瓶阀开度不宜过小,应多开几圈;钢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型阀调节氯流量,严禁使用钢瓶阀直接用于调节压力和流量。

  第二百零一条 为防止工艺系统中物料或水倒灌入钢瓶,严禁甩开缓冲瓶、单向阀(逆止阀),走短路直接使用氯气,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第二百零二条 作业操作结束后,必须立即关闭液氯钢瓶瓶阀。

  第二百零三条 更换液氯钢瓶时,应将管道内余氯抽入中和系统或关闭控制阀,不得将残余氯气排在作业场所。

  第二百零四条 设备、阀门和管道处的连接垫片应选用石棉板、氟胶料、浸石墨的石棉绳、铅垫等,严禁使用橡胶垫。

  第二百零五条 氯化设备中,应使用与氯气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润滑剂。

  第二百零六条 严格执行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安全运行。定期清除滞留在反应设备、过滤设备和管道内的反应物或残留物,消除泄漏及设备设施故障隐患,保证用氯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百零七条 严禁使用烃类和酒精清洗氯气系统设备、阀门和管道以及加氯机等。

  第二百零八条 设备、阀门和管道检修时,必须切断氯气来源和传动设备、控制仪器或仪表的电源,然后泄压,放尽物料。取样分析气体合格或检查确无压力后,方可进行检修操作,操作时应有专人监护。需要动火时,必须事前对系统进行必要的置换处置,取样分析合格,办理动火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二百零九条 液氯钢瓶称重衡器量程应大于钢瓶重瓶时总重量的一倍以上,并按规定每三个月校验一次,确保准确。

  第二百一十条 控制阀和针型调节阀调节幅度能够在所需液氯流量零至最大之间调节,并能够保证在钢瓶失效时,能够有效地关闭液氯的输出。

  第二百一十一条 用于大量使用氯气系统的缓冲器必须有足够的容积,容积量原则上应同反应器容量相同,出口管路上应设有止回阀。

  第二百一十二条 限压阀能够根据加氯机所需压力、流量零至最大之间调节、限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压力表应选用膜片压力表(如采用一般压力表时,应采取硅油隔离措施),其量程应当为正常使用压力的一倍以上,并应有标定的最大使用压力安全线及有效期检验标志、铅封。压力表的校验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百一十四条 流量表的耐压等级、材质、耐腐蚀性等指标应符合氯气使用要求,且安装位置符合使用要求。

  第二百一十五条 加氯机应选用经国家质监部门鉴定,有制造许可的合格产品,安装符合使用要求。

  第二百一十六条 单向阀(逆止阀)耐压等级、材质、耐腐蚀性等指标应符合氯气使用要求,且安装位置符合工艺要求。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温度计的使用及安装位置适应工艺控制要求。

  第二百一十八条 液氯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最高不得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氯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氯气作业对心、肺、呼吸道功能要求较严格)。

  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氯气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氯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百一十九条 液氯使用过程中的泄漏应急措施:

  1.液氯钢瓶泄漏时,严禁向瓶体喷水,应立即转动气瓶,使泄漏部位朝上,位于氯的气相空间。

  2.瓶阀密封填料函泄漏时,应查压紧螺帽是否松动或拧紧压紧螺帽;瓶阀出口泄漏时,应查瓶阀是否关紧或关紧瓶阀,或用铜六角螺帽封闭瓶阀口。

  3.瓶体泄漏点为孔洞时,可使用竹签、木塞、止漏器堵漏处理,并注意对堵漏器材紧固,防止脱落。处理无效时,应迅速将泄漏气瓶浸没于备有足够体积的烧碱或石灰水溶液吸收池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控制吸收液温度不高于45℃、PH不小于7,防止吸收液失效分解。

  4.液氯气瓶长期不用,瓶阀腐蚀形成“死瓶”,处置废弃时,用户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送回供应厂家处置废弃氯;否则,供应厂家应派人到用户现场进行安全处置。

  第七节 盐酸工序

  第二百二十条 在盐酸合成炉点火前,必须对炉内气体进行氮气置换或抽除炉内剩余气体,并分析合格。

  第二百二十一条 在点炉操作时,禁止正视炉镜或点火孔。炉镜与操作人员之间应有可靠的防止炉镜爆裂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百二十二条 盐酸合成炉的停炉操作应逐步减少进炉气量,先切断氢气,故障状态下应立即切断氢气,后切断氯气,并经检查确认已经切断全部气源,方能停炉。

  第二百二十三条 氢气管路、设备因渗漏着火时,必须保持管路、设备正压,严防产生负压。

  第二百二十四条 禁止将氢气直接排入厂房内。

  第二百二十五条 打开炉门必须在停炉半小时后进行,绝不允许停炉后立即打开炉门。

  第二百二十六条 使用盐酸贮槽、计量槽、槽车及包装容器严禁盐酸及氯化氢气外溢,污染环境。

  第二百二十七条 注意火焰颜色,及时调整氯氢配比,使其始终保持在正常范围。进合成炉前的氯气及氢气管路上必须安装压力指示计、流量指示计;氢气管道应装设单向止逆阀和阻火器。

  第二百二十八条 合成炉需设置爆破片和炉压指示计。爆破片需经减爆压力试验。

  第二百二十九条 盐酸厂房内应设置氢气检测报警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定期校验,确保仪表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百三十条 氢气输送及放空管道必须设置防静电和防雷电接地,防静电接地及防雷设施应符合《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和《建设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规定,并定期检验。

  第二百三十一条 盐酸厂房和高大的盐酸贮槽应按照《建设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

  第二百三十二条 氯气管道应设有负压抽吸装置,以备在事故状态和检修时使用。

  第二百三十三条 带压输送盐酸物料的管道法兰处宜设置防喷罩。

  第二百三十四条 吸收塔至贮槽(或计量槽)的管路上需装设液封装置,禁止炉气进入贮槽(或计量槽)。

  第二百三十五条 盐酸贮存容器应当采取防止氯化氢气体外溢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条 易因爆炸产生飞溅物的装置应采取防止爆炸物飞溅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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