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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

  第二百三十八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第二百三十九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二百四十条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第二百四十一条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第二百四十二条 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第二百四十三条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第二百四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第二百四十五条 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第二节 建筑防雷

  第二百四十七条 氯碱企业内建构筑物防雷等级划分应满足如下要求:

  1.a)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b)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以上2类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a)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b)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c)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以上3类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2.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表3.2.1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第二百五十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2.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3.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与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的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3.2.1条五款的要求。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2.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 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第二百五十二条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3.3.4条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

  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引入、引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尚应在距建筑物约25m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二百五十四条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当其壁厚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第二百五十五条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但周长不超过25m且高度不超过40m的建筑物可只设一根引下线。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25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第二百五十六条 独立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等的距离应大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配电装置的架构或屋顶上的避雷针应与接地网连接,并应在其附近装设集中接地装置。

  第二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上的避雷针或防雷金属网应和建筑物顶部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接成一个整体。

  第三节 管线布置

  第二百五十八条 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贮罐区等。

  第二百五十九条 地下管线、管沟,不得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和平行敷设在铁路下面,并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直埋式的地下管线,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第二百六十条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腐蚀性物料的包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面。距上述场地的边界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m。

  第二百六十一条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凡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第二百六十二条 有火灾危险、腐蚀及有毒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撑式。

  第四节 电气安全

  第二百六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生产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贮罐区。其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61-83)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引入厂区内的35kV以上的高压线,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架设方式。如采用高架架空形式时,应减少高压线在厂区内的长度,并应沿厂区边缘布置。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有爆炸性气体潜在释放源的危险场所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二百六十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区域的划分应按照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2.5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3.4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备与接地线的连接,宜采用多股软绞线,其铜线最小截面面积不得小于4mm2,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装设保护管。

  第二百六十九条 铠装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时,其接地或接零芯线应与设备内接地螺栓连接;钢带及金属外壳应与设备外接地螺栓连接。

  第二百七十条 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第二百七十一条 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第二百七十二条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第二百七十三条 正常不带电而事故时可能带电的配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设计可靠接地装置。

  第二百七十四条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百七十五条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与PEN线相接:

  1.电机、变压器、电器、手携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2.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3.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4.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5.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6.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8.装在配电线路杆下的电力设备。

  9.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10.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11.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第二百七十六条 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

  第二百七十七条 接地干线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网相连。自然接地体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干线或接地网相连接。

  第二百七十八条 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第二百七十九条 明敷接地线的表面应涂以用15~100mm宽度相等的绿色和黄色相间的条纹。在接地线引向建筑物的入口处和在检修用临时接地点处,均应刷白色底漆并标以黑色记号,其代号为“〨”(接地)。

  第二百八十条 接地装置由多个分接地装置部分组成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便于分开的断接卡。自然接地体与人工接地体连接处应有便于分断的断接卡。断接卡应有保护措施。

  第二百八十一条 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用镀锌螺栓连接;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

  第二百八十二条 手携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他用电设备的PEN线接地;PEN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装置相连接。

  第二百八十三条 由固定的电源或由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的移动式机械的金属外壳或底座,应和这些供电电源的接地装置有金属的连接;在中性点不接地的电网中,可在移动式机械附近装设接地装置,以代替敷设接地线,并应首先利用附近的自然接地体。

  第五节 防静电

  第二百八十四条 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非导体设备、管道、储罐等应设计间接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方法,屏蔽体必须可靠接地。

  第二百八十五条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静电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生产过程,以及静电危害人身安全的作业区,所有的金属用具及门窗零部件、移动式金属车辆、梯子等均应设计接地。

  第二百八十六条 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第六节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

  第二百八十七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配置足够量的合格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温度计等)并按规定定期检验,并有台帐。

  第二百八十八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必须经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百八十九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落实《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二百九十条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持有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第二百九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1.压力容器档案卡;

  2.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3.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7.安全附件检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二百九十二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等。

  第二百九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和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百九十四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第二百九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登记使用手续。

  第七节 起重设备

  第二百九十六条 起重设备使用前应向市(区)的特种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登记。起重设备的限位、制动、吊具应可靠安全。应进行定期检验。

  第二百九十七条 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部门申请取得起重设备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

  1.起重设备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2.起重设备作业人员持有有关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3.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百九十八条 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二百九十九条 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起重设备,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第三百条 起重机和电梯的选型,应分别符合现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等规定。选型时尽量选用本质安全型设备。

  第三百零一条 为减轻劳动强度,对起重、搬运的场所,宜设置起吊或辅助机械设施。

  第三百零二条 起重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必须经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单位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第三百零三条 起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起重设备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批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交付使用。

  第八节 厂内车辆

  第三百零四条 各类机动车辆(含厂内机动车辆)及道路的设置,应符合《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等规定。

  第九节 强检设施

  第三百零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三百零六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三百零七条 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力表的选用应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2.压力表安装前应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并应注明下次校验时间,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3.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应能回到限止钉或恢复空位,否则予以更换。

  4.应定期校验维护并有记录。

  第三百零八条 温度计、流量计、压力表、天平、称、砝码、轨道衡、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烟尘粉尘测量仪等计量仪表应按照有关要求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

  第三百零九条 所有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应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第三百一十条 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应装设爆破片装置,或者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合的结构。凡串连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

  第三百一十一条 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毒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第三百一十二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只安装一个安全阀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Pz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且安全阀的密封试验压力Pt应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Pw。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其余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1.05倍。

  第三百一十三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05~1.1倍,安全阀的额定排放压力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倍,回座压力不应低于开启压力的0.8倍。

  第三百一十四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PB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的最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Pw的1.05倍。

  第三百一十五条 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说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第三百一十六条 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由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栓的铅封装置;净重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第三百一十七条 安全阀的安装应满足如下要求:

  1.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气相空间部分,或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2.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尽量短而直。

  3.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入口的面积,应至少等于这些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总和。

  4.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中间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为实现安全阀的在线校验,可在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爆破片装置。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门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者锁定),截止阀的结构和通径应不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

  5.安全阀的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第三百一十八条 新安全阀应在安装之前,先由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拆卸进行校验有困难时应采用现场校验(在线校验)。爆破片装置应定期更换,一般爆破装置应在2~3年内更换(制造单位明确可延长使用寿命的除外)。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照使用单位规定的期限进行校验。

  第十节 场地排水

  第三百一十九条 场地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场地雨水的排除方式,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地区的雨水排除方式、建筑密度、环境卫生要求、地质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暗管、明沟或地面自然排渗等方式。厂区宜采用暗管排水。

  第三百二十条 氯碱企业的关键生产装置、危险化学品罐区和仓库应配备事故状态下防止污染事件的围堰、防火堤等设施,应有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已经有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理设施和措施的,要评估其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

  第五章 作业安全

  第三百二十一条 氯碱企业应建立安全检维修作业管理制度,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

  第三百二十二条 在进行检维修作业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的要求进行风险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第三百二十三条 对厂区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士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严格按照《化工企业厂区安全作业规程》(GH23011-GH23018-1999)的要求办理各种作业票证。

  第一节 电气作业

  第三百二十四条 检维修场所用电,必须有计划设置电源点(配电箱),不得任意拆用生产车间原来的电气设备的电源。如必须拆用,应经生产车间和电气车间负责人批准后,由电工拆接,才能使用。检维修用的临时配电箱,应坚固、严密,有防水、防雨设施。箱门上涂有红色“电”符号和文字的警告标志。要有专人负责,并加锁。

  第三百二十五条 检维修场所内所有的电气设备开关(除检维修用电和照明外),必须挂“停车检修,严禁合闸”标志。

  第三百二十六条 临时电源线的架接,或接用电焊机、水泵、电机、临时照明等一切临时电源,必须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票,经检维修现场负责人和电气车间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由电工进行架接。

  第三百二十七条 在易燃易爆岗位进行检维修时,装设的临时电气设备和线路开关,应符合防爆规定。

  第三百二十八条 临时电线的绝缘必须良好,架设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需架空,在室内离地不应低于2.5m,室外不低于3.5m,横过马路时不低于5m。送电前应测量绝缘电阻,合格后方可送电。

  第三百二十九条 临时电器设备和电源线,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拆除。

  第三百三十条 各种电气安全用具(护具)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应有专人保管,放在指定地点,防止受潮或受酸碱腐蚀。

  第三百三十一条 电焊机、水泵等电动机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按《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的要求,合理选用。一般场所应选用Ⅱ类工具。如使用Ⅰ类工具,必须与漏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同时使用。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如在金属容器和管道内作业,必须使用Ⅲ类工具。各类工具在使用前都要认真检查。

  第三百三十二条 室外临时安装的机电设备及电源开关,均应设有防雨设施和照明。

  第三百三十三条 电气检维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防爆电气设备的检维修应由专业检维修人员(或单位)负责检修。

  第三百三十四条 检维修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停、送电联系,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三百三十五条 不准带电作业。如必须带电检维修,必须办理带电作业证,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检维修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确认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后,在有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三百三十六条 在不停车的情况下进行机电设备检维修时,必需办理停电联系手续。切断电源后,并在开关把手上悬挂“停车检修,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第二节 拆除作业

  第三百三十七条 检维修作业前应对需要拆除的设备或装置制订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方案由检维修负责人组织制订,经生产技术部门确认后,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百三十八条 根据审批的拆除方案的要求,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动火、动土、起重、高处等作业许可证(票)。

  第三百三十九条 拆除作业前应组织拆除作业人员学习拆除方案和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

  第三百四十条 拆除作业应指定专人统一指挥和监督下进行。

  第三百四十一条 若采用爆破法时,应按爆破有关安全规定进行。

  第三百四十二条 拆除作业前必须将水、电、汽、气源切断。

  第三百四十三条 在脚手架、跳板、平台上作业时,不得多人聚集,以防塌落。

  第三百四十四条 在高处拆除的物体,不得向下乱抛、乱扔,要采用溜槽下滑或其他方法运送。

  第三百四十五条 拆除下来的材料,不得堆积在平台、楼板、脚手架和跳板上,要及时运走。

  第三百四十六条 在高处作业时,拆除工具应妥善保管,严防掉落。

  第三百四十七条 拆除工程周围,应设置路障、警告标志,禁止车辆和人员通行。必要时设专人监视。

  第三百四十八条 拆除下来的废旧材料,应及时分类清除,运出,保持施工现场整洁,道路通畅。

  第三百四十九条 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车间进行设备和管道拆除之前,必须对设备和管道内的残存物料作进一步检查,确认清除干净,并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在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以备急用。

  第三百五十条 在生产车间的排放管道附近进行拆除工程时,应与生产车间联系,不能在拆除工作时间内排放有毒有害废料、废气。如必须排放时,应通知拆除人员撤离后才能进行排放。在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以备急用。

  第三百五十一条 在不停车的情况下进行部分设备拆除作业时,对与生产有联系,而不能切断的水、电、汽、气,必须设有明显的标志。同时在拆除作业之前,检维修和生产双方应密切配合,落实安全措施,并对作业人员作详细交待,确保安全检维修。

  第三节 动火作业

  第三百五十二条 动火(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动火许可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日期、时间、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以及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地点和结果。审批动火许可证的负责人必须要亲临现场,对许可证的各项内容检查,确认无误后才能签字。

  第三百五十三条 动火作业人员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如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有权拒绝动火。严禁无证作业及手续不全作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前应将动火证交现场负责人(或现场动火监护人)呈检,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无误后,方可按规定时间进行动火。未经审批人签字和呈检人签字的动火证无效。

  第三百五十五条 电焊机外壳要可靠接地,电焊钳手把和线路绝缘必须良好。

  第三百五十六条 气焊使用氧气瓶时必须装有氧气减压阀。应使用氧气专用的橡胶软管。

  第三百五十七条 使用溶解乙炔气时,禁止敲击、碰撞、暴晒、倾倒和卧放,必须装设乙炔专用的减压阀和回火防止器。氧气瓶、溶解乙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少于10m;溶解乙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应少于5m。在检维修现场,溶解乙炔气瓶不得放置在通风不良的地方,或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在现场的存放量不得超过5瓶。应使用乙炔专用的橡胶软管。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的颜色应有区别,不得搞乱。

  第三百五十八条 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标准按下列标准执行: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

  2.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干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第三百五十九条 取样与动火作业的时间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时间或动火停歇时间超过30min以上必须重新分析。

  第三百六十条 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第三百六十一条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第三百六十二条 在动火点周围必须清除一切油污和可燃物质,并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第四节 受限空间作业

  第三百六十三条 受限空间作业(包括在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堂、沟道、排风道内等有缺氧、中毒、燃、爆等危险的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百六十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第三百六十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设备清洗并置换干净。在进入受限空间前30分钟内必须取样分析,受限空间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必须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标准的要求。氧含量应为18%-22%,才允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如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时间较长。应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第三百六十六条 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通风、安全电压照明等必要的安全措施。严禁使用纯氧气进行通风换气。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第三百六十七条 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要坚守岗位,要时刻与设备内作业人员保持有效联系。

  第三百六十八条 大型设备内作业要按设备深度和高度搭设安全梯或架台,并配备救护用具,保证应急撤离。

  第三百六十九条 在受限空间内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规定的安全要求。在受限空间内动火应采取机械通风。

  第三百七十条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第三百七十一条 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第三百七十二条 作业完毕后,必须清查受限空间内部,应无作业废物以及遗留的工具和零件。并办理封闭受限空间手续。

  第五节 高处作业

  第三百七十三条 离坠落基准面2m以上,或虽在2m以下,但在检修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或附近有可致伤因素,均应按高处作业规定执行。高处作业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百七十四条 高处作业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第三百七十五条 搭设脚手架使用的材料必须坚固,结构必须牢固,不准超负荷使用。脚手板之间不能有过大的空隙和探头板,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三百七十六条 垂直运输接卸料的楼层平台两侧必须设防护栏或栏杆和挂安全网。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在检维修现场有高处坠落危险的地方(如深沟、预留洞口、坑槽、电梯口、设备吊装口、框架平台等)应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围栏,并有显明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警告红灯。

  第三百七十八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安全帽。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在高处登上石棉瓦、瓦楞板或薄板进行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防滑的脚手板。

  第三百八十条 遇六级以上强风或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六节 起重吊装作业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在检维修过程中,需起重(吊装)重20t以上,或重量虽在20t以下,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细长比大,精密,贵重或施工条件复杂的设备或构件,必须编制起重吊装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百八十二条 在不停车的车间内进行起重(吊装)检维修,必须事先作出安全起重(吊装)方案,经生产部门同意才能进行。一般物件的起重(吊装)也必须办理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

  第三百八十三条 大、中型设备吊装前,应进行试吊。试吊高度一般为0.2m左右,然后再进行一次安全可靠性检查(包括安全系数的计算和选择)。严禁超负荷吊装。

  第三百八十四条 严禁利用厂区管道、管道架、电杆或机电设备做起重(吊装)锚点,如利用生产厂房或建筑物预埋的吊钩进行起重(吊装)时,必须经土建技术人员进行检查核算,确认牢固可靠,才能挂接。

  第三百八十五条 禁止人员站在起吊物件上,起吊时禁止人员在下面通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第三百八十六条 露天起重作业,遇有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照明。

  第七节 动土作业

  第三百八十七条 检维修过程中需要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动土。危险性较大的动土作业应制定动土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百八十八条 动土作业中,当遇有地下情况不明时,应停止作业,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处理。挖土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距离建筑物基石、墙柱至少1m以上。

  第三百八十九条 开挖没有边坡的深沟、坑、渠等必须装设牢固的支撑。开挖前应排除地面水。开挖深度低于地下水位时,应采取排水措施。

  第三百九十条 当发现土层有可能坍塌时,应立即离开作业面,采取防护和加固措施后再进行工作。

  第三百九十一条 开挖沟、渠、坑等周围要设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第三百九十二条 动土作业用的工机具,使用前必须检查,合格方可使用。

  第三百九十三条 在坑、沟内动土作业,应注意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保持通风良好,并配备一定的防护器具,如遇有毒气,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现场。

  第八节 盲板抽堵作业

  第三百九十四条 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并满足压力等级要求。

  第三百九十五条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第三百九十六条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第三百九十七条 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禁止用铁皮或石棉板等代替。

  第三百九十八条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实行一板一证,未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严禁随意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如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第四百条 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低于26.66kPa;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低于6.67kPa;气体温度应低于60℃。

  第四百零一条 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第四百零二条 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并正确穿戴。

  第四百零三条 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该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第四百零四条 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第四百零五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和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电压小于36V的手持式防爆灯具;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第四百零六条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抽堵盲板作业。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分厂)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并做好记录。

  第九节 设备检修作业

  第四百零七条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第四百零八条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启动”的安全标牌并加锁。

  第四百零九条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经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可靠。

  第四百一十条 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第四百一十一条 对检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其规格、材质、密封面、外观等,确保符合使用要求,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第四百一十二条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和相应防护设施。

  第四百一十三条 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齐平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第四百一十四条 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第四百一十五条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第四百一十六条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第四百一十七条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第四百一十八条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穿戴。

  第四百一十九条 各工种的检修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从事焊接、起重、电气等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除应遵守本行业、本工种的有关安全作业规定外,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百二十条 实施吊装作业时,应派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四百二十一条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相互之间造成伤害。

  第四百二十二条 从事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加强安全监护。

  第四百二十三条 在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值班长或工长保持紧密联系。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且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值班长或工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恢复正常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第四百二十四条 检修结束后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检修人员共同检查,确认检修项目无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未遗留在被检设备内。

  第四百二十五条 检修结束后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工艺技术人员、设备技术人员共同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保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第四百二十六条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第四百二十七条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第四百二十八条 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第四百二十九条 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后的设备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仪表连锁等,并做好记录。

  第四百三十条 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第十节 断路作业

  第四百三十一条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四百三十二条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要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第四百三十三条 断路时应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

  第四百三十四条 断路后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第四百三十五条 断路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等,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第十一节 危险化学品装卸和运输作业

  第四百三十六条 氯碱企业应建立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制度,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的购货单位资质、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运输车辆的资质、驾驶员和押货员的资质、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剧毒品运输的还要查验公安部门出具的准购证和准运证。

  第四百三十七条 氯碱企业应建立危化品装载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制度,装载危险化学品前,必须检查运输车辆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配置情况,达不到国家规定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

  第四百三十八条 氯碱企业应建立装载过程中的操作制度,装载过程中,必须有提货单位驾驶员、押运员和发货单位操作人员在场,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进场车辆数量,严禁超装、混装、错装,充装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且承压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最大充装量。

  第四百三十九条 氯碱企业应建立危化品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装载完毕后,发货单位必须对装载重量(或液位)、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严禁驶离装载单位。

  第四百四十条 氯碱企业应在化学品的包装上粘贴或悬挂产品的安全标签,并向客户提供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四百四十一条 氯碱企业装卸现场的从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确保装卸现场安全。

  第四百四十二条 氯碱企业危化品储存设备、电气设施和采用的装卸料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在防火、防爆、防水、防静电、防重压、防摔拖等方面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三条 氯碱企业宜设立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注明危险化学品主要品种的特性、危害防治、处置措施、当地报警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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