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 ( )
102.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 )
10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 )
104.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 )
105.煤矿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
106.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 )
107.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包括: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 )
108.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 )
109.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 )
110.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人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 )
11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 )
112.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计划。 ( )
11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 ( )
114.《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 )
11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1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1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采煤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1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1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2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2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2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2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2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2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2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2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2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2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3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3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3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3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3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3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3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3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3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3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严重水患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4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4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4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4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4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4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4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4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4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4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5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5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按设计组织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5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5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5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5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5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5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5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5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6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6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6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单回路供电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6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6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6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6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6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16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6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7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7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7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7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7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7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7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7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78.《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 )
179.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 )
180.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 )
181.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 )
182.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供电,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 )
183.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 )
184.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 )
185.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 )
18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超通风能力生产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 )
18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 )
18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 )
18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 )
19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 )
19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逾期未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 )
19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隐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 )
19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 )
19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 )
19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应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 )
19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不得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 )
19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 )
198.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 )
199.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
200.停产整顿的矿井验收合格经批准的,由验收组织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 ( )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暮秋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