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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

第三章 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生产经营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刑事责任表现为司法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员给予刑事法律制裁,其中包括对犯罪的人身制裁和财产制裁。这种制裁就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处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刑事责任是强制手段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护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比照刑法第187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重新修订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1条至127条和第129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各类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各类人员,规定了刑事处罚办法和量刑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危害公共安全罪)

犯罪行为

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劳动安全设施: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对直接责任人员,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险物品肇事: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对直接责任人员,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134)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

(2)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135)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

构成该罪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安全设施不合国家规定,二是经提出后,对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三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行为的规定:(№136)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和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139)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渎职罪)

 

行为

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关于玩忽职守犯罪和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规定:(№39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规定:(№402)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渎职罪)(№39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年、十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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