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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1989

黑火药、烟火药

易燃易爆物

贮存阴凉。干燥仓库

礼花弹、烟花爆竹

易燃易爆物

应贮入单独通风仓内

引线

易燃易爆物

应贮入单独通风仓内

  6 设备与维修

  6.1 设备

  6.1.1 新的制药设备必须打磨平整光洁方可投人使用。

  6.1.2 工房所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制药设备的动力部分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密封防爆电机。

  6.1.3 凡接触药物的机械传动部分,严禁采用金属搭扣皮带和不宜采用平板皮带或万能皮带,应采用三角皮带或齿轮减速箱,必须经常添加润滑油。

  6.1.4 带电的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设施,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1.5 进行二元或三元黑火药混合的球磨机禁止使用铁制部件,只许用黄铜、杂木、楠竹和皮革及导电橡胶制成,穿过转鼓的铁轴必须紧紧包以皮革。

  6.1.6 不许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的电气设施。

  6.1.7 粉碎设备必须是专机专用。

  6.1.8 制药工房的机械设备安装位置,应不影响操作人员的安全出入。

  6.2 维修

  6.2.1 与药物接触的机械设备、器具,应对其性能经常进行检查,禁止带病设备运行。

  6.2.2 在有药工房进行设备检修时,必须将工房内的药物搬走,清除设备上的药尘,将设备拆除移至修配车间进行修理。

  6.2.3 机械设备,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维修保养,非设备专管人员不得擅自装拆移动。

  7 防护用品

  7.1 工厂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并执行检查和使用制度。严禁穿戴化纤织品的防护用品。

  7.2 从事制、装、筑药等高粉尘工序的操作人中,其防护用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7.2.1 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应符合GB 2626—1981《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的要求。

  7.2.2 穿戴紧口长袖长裤工作服、拖帽、布袜,尽量减少身体的裸露部分,衣着简单易脱。

  7.2.3 防护用品必须由防静电材质制成。

  7.2.4 用于配制氯酸盐等危险药物的专用工作服,不能在从事其它作业时穿用。

  8 人员要求

  8.1 对新进厂和变换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才能上岗生产。

  8.2 严禁穿戴硬底、钉底鞋和不防静电积累、易燃的化纤衣物,不准带有钢铁制品的钮扣、发夹、刀剪、锁链等进入危险生产区。

  8.3 从事粉尘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保健检查。患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从事有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和残疾人员从事制药、配料及筑压药工序的作业。

  8.4 严禁酒后上班。

  8.5 作业时不许离岗串岗,不得穿戴有药尘的工作服进入其它工房。

  9 生产条件和环境

  9.1 生产条件

  9.1.1 凡有可能产生静电积累的操作工房,应保持地面潮湿。

  9.1.2 生产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工人上班必须配有蓄水的消防桶。

  9.1.3 在从事有药产品制作过程中,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生产,慎重处理。

  a.电源线路发生漏电、短路和其它情况以及机器运转不正常时;

  b.大雷暴雨时;

  c.药物温度自发升高或产生异味时;

  d.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时,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时。

  9.2 生产环境

  9.2.1 含有易燃、易爆的有毒颗粒、粉末、纤维等固形物的废水处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排水系统应有相应的沉淀、过滤、浮除装置,能完善地清除废水中的固形物;

  b.排水沟壁应进行平整铺砌,废水流速不低于1m/s;

  c.排水时清理出的固形物应按9.2.2要求进行处理;

  d.能发生化学反应和生成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的废水,在分别处理和消除这种可能之前,严禁排人同一沟池。

  9.2.2 含有易燃易爆的废渣和垃圾等固形物严禁埋入地层或排入地面水体,必须由专人负责按规定方法到指定地点销毁。

  9.2.3 在清扫工房、车间药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清扫前,应将药物、半成品搬走;

  b.采用湿法清扫,严禁使用铁器清理垃圾;

  c.搬动设备时,必须轻抬轻放,不许拖拉。

  9.2.4 厂区、车间、仓库、工房附近应种植有抗污染性能的绿化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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