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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5.3.2 入库的原材料、半成品应贴有明显的标签,包括名称、产地、出厂日期、危险等级和重量等。
5.3.3 库墙与堆垛之间、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适当的间距作为通道和通风巷,主要通道宽度应不少于2m。
5.3.4 烟火药、半成品、成品堆垛高度按照表7规定。
表7 仓库堆码要求单位:m
名
称
|
高
度
|
成品与半成品
|
<=1.5 |
烟火药
|
<=1 |
成箱成品
|
<=2.5 |
货架离地面
|
>0.3 |
5.3.5 库房内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铁钉,钉头要低于木板外表面3mm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
5.3.6 无地板的仓库,地面要设置30cm高的垛架,铺以防潮材料。
5.3.7 木质包装严禁在库房内进行拆箱、钉箱和其它可能引起爆炸的作业。
5.3.8 库房内应有测温、测湿计,每天进行检查登记,作好防潮、降温、通风处理。
5.3.9 库房区内应分别设置相应的消防栓、水池、灭火器材等消防工具。
5.3.10 烟火药化工原材料应按表8分类贮存。
表8 化工原料贮存分类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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