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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1989

  4.7.7 烘盒、烘垫、烘架应为竹、木、纸等材质,不许用金属材料制成的器具。

  4.7.8 烘房必须有专人看管,看管人员应严格控制温度的升降,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安全部门。

  4.8 燃放试验

  4.8.1 燃放试验要在规定场所进行,场地应符合表5要求。

  安表5 燃放试验场要求单位:m

  

名称

与生产区及仓库距离

大火箭类

500

地面烟花

100

高空烟花

200

小型试验

>50

  4.8.2 燃放试验时应注意风向风速,对熄引、瞎火及未烧完的试验物应慎重处理。

  4.8.3 燃放试验后的场地,残留物应进行清扫和妥善处理。

  5 包装、运输与贮存

  5.1 包装

  5.1.1 盛装烟火药原料的包装容器,必须使用不与内装物起化学作用的材料制作的防潮加盖容器。

  5.1.2 粉碎后的氯酸钾应用小纸袋盛装,每袋重量不得超过一次配合量,放置在有盖的木质容器内。

  5.1.3 成品包装工序的最大停滞量,应按产品总量中所含药量计算。不得超过各种装、筑、压药工序所规定药量的2倍。

  5.1.4 包装车间操作人员密度,人均面积不得少于2m2,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2m。

  5.1.5 内包装与外包装容器的间隙可用纸和不产生静电的材料填充,使内装物在运输中不致摇晃和相互碰击。

  5.2 运输

  5.2.1 搬运烟火药的运输车辆应使用汽车、板车、手推车,不许使用三轮车和畜力车,禁止使用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时,遮盖要严密。

  5.2.2 手推车、板车的轮盘必须是橡胶制品,应以低速行驶,机动车的速度不得超过10km/h。

  5.2.3 进入仓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有防火花装置。

  5.2.4 装卸作业中,只许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滚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锹等铁质工具。

  5.2.5 运输中不得强行抢道,车距应不少于20m,烟火药装车堆码应不超过车箱高度。

  5.2.6 厂区不在一处,厂区之间原材料、半成品的运输应遵守厂外危险品运输规定。

  5.3 贮存

  5.3.1 烟花爆竹企业,可按表6设置仓库。

  表6 仓库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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