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治理生产性粉尘的技术措施是:(1)改革工艺过程(2)湿式作业(3)密闭•抽风•除尘(4)个体防护和个人卫生。
综合防尘措施概括为八字方针,就是:革、水、密、风、护、管、教、查。
39、生产性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是经呼吸道,也可经皮肤和消化道进入。
40、生产性毒物危害治理措施包括:(1)密闭—通风排毒系统(2)局部排气罩
(3)排出气体的净化(4)个体防护。
密闭—通风排毒系统由密闭罩、通风管、净化装置、通风机构成。采用该系统要注意两点:(1)整个系统必须注意安全、防火、防爆问题;(2)正确地选择气体的净化和回收利用方法,防止二次污染,防止环境污染。
局部排气罩按构造分为3种类型:(1)密闭罩(2)开口罩(3)通风橱。
排出气体的净化有5种方法:(1)洗涤法(2)吸附法(3)袋滤法(4)静电法(5)燃烧法。
41、生产过程的密闭化、自动化是解决毒物危害的根本途径;就地密闭,就地排出,就地净化,是通风防毒工程的技术准则;工业的无害化排放,是通风防毒工程必须遵守的重要准则。
确定净化方案的原则是:(1)设计前必须确定有害物质的成分、含量和毒性等理化指标;(2)确定有害物质的净化目标和综合利用方向,应符合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3)净化设备的工艺特性,必须与有害介质的特性相一致;(4)落实防火、防爆的特殊要求。
42、作业场所存在的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有:噪声、振动、辐射、异常气象条件。
43、生产性噪声分为3类:(1)空气动力噪声(2)机械性噪声(3)电磁性噪声。
控制生产性噪声的措施有3项:(1)消除或降低噪声、振动源;(2)消除或减少噪声、振动的传播;(3)加强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护。
44、振动的控制措施:(1)控制振动源;(2)改革工艺,采用减振和隔振措施;(3)限制作业时间和振动强度;(4)改善作业环境,加强个体防护及健康监护。
45、量子能量小于12eV的不足以引起生物体电离的电磁辐射,称为非电离辐射;量子能量达到12eV以上,对物体有电离作用,导致机体严重损伤,称为电离辐射。
非电离辐射的来源有:射频辐射、红外线辐射、紫外线辐射、激光。
电离辐射的来源有:α带电粒子、β带电粒子、γ光子、中子。
46、非电离辐射的防护措施有:场源屏蔽、距离防护、合理布局等。
电离辐射的防护措施主要是:控制辐射源的质和量。
电离辐射的防护分为外照射防护和内照射防护。
外照射防护的三原则是: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屏蔽防护。
内照射防护的防护方法有:围封隔离、除污保洁、个人防护。
47、异常气象条件种类有4种:(1)高温作业(2)高温强热辐射作业(3)高温高湿作业(4)其它异常气象条件作业。
异常气象条件防护措施:(1)高温作业防护(2)隔热(3)通风降温(4)保健措施(5)个体防护(6)异常气压的预防。
48、行车工作的基本原则:行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局与局之间由铁道部,一个调度区段内由本区段列车调度员统一指挥。
行车基本闭塞法采用自动闭塞和半自动闭塞两种。基本闭塞法不能使用可用电话闭塞法。
49、列车按运输性质分为6类:有旅客列车、混合列车、行包快运专列、军用列车、货物列车、路用列车。每类列车又分为不同的等级。
列车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及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车组、重量或长度编组。列车重量应根据机车牵引力、区段内线路状况及其设备条件确定;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行区段内各站到发线的有效长度,并须预留30m的附加制动距离确定。
车站的调车工作应按车站的技术作业过程及调车作业计划进行,并要固定作业区域、线路使用、调车机车、人员、班次、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地点、工具数量及存放地点。车站的调车工作由车站值班员(调度员)统一领导,调车作业由调车长单一指挥。
50、车站接发列车的基本原则:车站应坚持安全、迅速、准确、不间断地接发列车,严格按运行图行车的基本原则。
51、电力机车须装设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其中客运机车还应加装轴温报警装置;牵引特快旅客列车的机车,应分别向车辆的空气制动装置和空气弹簧等装置提供风源。
对《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的运行信息,实行退勤、日常两级分析和运行干部辅助分析。退勤分析由退勤调度员进行分析,日常分析按铁道部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运行干部辅助分析由车队、车间和段技术管理干部进行分析。
《机车乘务员一次乘务作业程序标准》是规定机车乘务员自待乘、出勤时起,到退勤时止,全过程的程序性作业标准。
52、机车“三项设备”: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
53、担当夜间乘务工作并一次连续工作时间超过6h的乘务员,必须实行班前待乘休息制度;乘务员待乘卧床休息时间不得少于4h。
54、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5种线路。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1435mm。曲线线路轨距加宽限度:300m≤半径<350m,加宽5mm;半径<300m,加宽15mm。曲线地段外轨最大超高,双线地段不得超过150mm,单线地段不得超过125mm。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其上部高度至钢轨顶面的距离不得超过4800mm;其两侧最大宽度不得超过3400mm。
55、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臂板信号机、机车信号机3类。
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预告、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型号机10类。
信号机的显示距离:进站、通过、遮断信号机,不得少于1000m;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少于800m;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不得少于400m;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信号机,不得少于200m。
56、连锁设备分为集中连锁和非集中连锁两种。
集中连锁设备应保证:当进路建立后,该进路上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当道岔区段有车占用时,该区段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可能开放。
57、车辆按用途分类,分为客车、货车及特种用途车。
编入直达特快旅客列车、特快旅客列车、快速旅客列车、旅客快车的客车应装有轴温报警装置。
58、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包括:全部试验、简略试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
编入货物列车的关门车数不得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超过时要计算每百吨列车质量换算闸瓦压力,不得低于280KN。列车中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3辆之内,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2辆,旅客列车不准编挂关门车。
59、铁路接触网最高工作电压为27.5KV,瞬时最大值为29KV,最低工作电压为20KV,非正常情况下,不得低于19KV。
在电气化铁路上,道口通路两面应设限界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4.5m。道口两侧不应设置接触网锚柱。
60、铁路运输安全影响因素包括人员影响因素和设备影响因素两大类。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人员包括运输系统内人员和运输系统外人员;影响运输安全的铁路运输设备包括运输基础设备和运输安全技术设备。
运输基础设备有线路、车站、信号设备、机车、车辆、通信设备等;运输安全技术设备有安全监控设备、检测设备、自然灾害预报与防治设备、事故救援设备等。
61、铁路运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一般事故5个级别。
典型的铁路运输事故有:机车车辆冲突脱轨事故、机车车辆伤害事故、电气化铁路触电伤害事故、营业线施工事故等。
62、铁路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铁路运输安全设计技术、铁路运输安全监控与检测技术、铁路运输事故救援技术3大类。
铁路运输安全设计技术方法有强化运输设备的安全性、隔离、闭锁等。
铁路运输安全监控与检测技术有铁路列车检测、铁路列车超速防护、铁路车辆探测系统等。
铁路运输事故救援包括事故调查处理与救护救援两部分。
63、铁路运输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重大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判定,报铁道部审查批复;大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判定,报铁道部备案;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调查判定。
发生重大、大事故的基层单位,应与事故发生后7日内向铁路局提出重大、大事故报告,铁路局接到报告后7日内向铁道部报送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险性事故发生后,由主要责任单位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向铁路局提出事故处理报告,于7日内公布处理结果;一般事故发生后,基层单位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并向铁路局报告,由有任免权的单位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于5日内处理完毕。
64、道路交通系统基本要素(四要素):人、车、路、环境。
运输车辆行驶安全性包括主动安全性和被动安全性。提高机动车被动安全性的措施有:配置安全带、安全气囊,安装安全玻璃,设置安全门、配备灭火器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7月12日发布了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该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及安全检验方法。
65、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站点和班次运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运。
运输货物装载量必须在车辆标记核载重量范围之内,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就地卸货。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应当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经过职业培训,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驾驶从业资格证书。
6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特种车辆规定如下: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消防车的车身颜色为符合GB/T3181规定的R03大红色,标志灯具为红色回转式;救护车的车身颜色为白色,标志灯具为蓝色回转式;
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并在车身两侧喷有明显的“禁止烟火”字样或标记;车上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并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装在车身前部,车辆尾部应安装接地装置。座位数大于9的客车应装备灭火器。
67、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应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68、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隔离栅、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防眩设施。
道路交通安全技术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设计技术、道路交通安全监控与检测技术、道路交通安全救援技术、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技术4类。
69、根据我国国情,事故救援组织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组织医院和急救中心,建立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系统。
根据我国《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
70、水运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
水运交通事故分为9类:(1)碰撞事故(2)搁浅事故(3)触礁事故(4)触损事故(5)浪损事故(6)火灾爆炸事故(7)风灾事故(8)自沉事故(9)其他事故。
注意:船舶污染事故、船员工伤、船员或旅客失足落水以及船员、旅客自杀或他杀事故不作为水运交通事故。
水运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5个等级。
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水运交通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
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分为4类:(1)严重违章(2)操作人员过失(3)机电设备故障(4)其他因素。
71、水运交通危险有害因素有:外界条件、技术(人—机控制)故障、不良的航行条件、导航失误等因素。
航向有3种:罗经航向、真航向、航迹向。
测定船首方向的主要仪器罗经有磁罗经、陀螺罗经。
定位分为岸基定位和星基定位。
72、《国际危规》将危险货物分为9大类:(1)爆炸品(2)气体(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有毒物资和有感染性物资(7)放射性物资(8)腐蚀品(9)杂类危险货物和物品。
危险货物的包装分为通用包装与专用包装两类。
通用包装分为Ⅰ、Ⅱ、Ⅲ类。Ⅰ类包装,适用于高危险性货物;Ⅱ类包装,适用于中度危险性货物;Ⅲ类包装,适用于低危险性货物。
73、井巷掘进的主要施工方法有普通凿井法和特殊凿井法。特殊凿井法主要有冻结法、钻井法、注浆法。
钻眼爆破法(普通凿井法)分为浅孔爆破法、中深孔爆破法、深孔爆破法。
炮眼直径小于50mm、深度小于2m时为浅孔爆破;炮眼直径小于50mm、深度2~4m时为中深孔爆破;炮眼直径大于50mm、深度大于5m时为深孔爆破。
74、井巷支护方式主要有 3种:(1)锚杆支护与锚喷支护(2)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支护(3)棚状支护。
74、起爆器材分为起爆材料和传爆材料两大类。雷管是起爆材料,导火线、导爆管是传爆材料,继爆管、导爆线既是起爆材料又是传爆材料。
导火线、导爆管不能在有瓦斯或矿尘爆炸的场所使用。
矿用硝酸铵炸药的储存期为4~6个月。
爆破器材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是:防火、防震、防潮、防冻、防殉爆。
地面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井下运输爆破器材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75、井巷施工期间常见的事故有:冒顶片帮事故、水灾事故、火灾事故、瓦斯煤尘事故、立井施工悬吊与提升事故。
76、井工煤矿采煤方法有壁式和柱式两大体系。壁式体系采煤法有缓倾斜及倾斜煤层单一长壁采煤法和综合机械化放顶煤采煤法。柱式体系采煤法有房式、房柱式、巷柱式3种。
炮采工作面回采工序包括:破煤、装煤、运煤、推移输送机、支护、顶板控制6大工序。
综采工作面回采工序包括:落煤、装煤、运煤、支护、顶板控制5大工序。
77、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矿方法有空场采矿法、充填采矿法、崩落采矿法3种。
78、回采工作面顶板事故按力学原因分为三类:(1)压垮型冒顶(2)漏冒型冒顶(3)推垮型冒顶。
冲击地压分为3类:重力型冲击地压、构造应力型冲击地压、中间型或重力—构造型冲击地压。
冲击地压的预测方法有:(1)钻屑法(2)声发射和微震监测法(3)综合指数法。
冲击地压的防治措施:
(1)防范措施有:预留开采保护层;尽量少留煤柱和避免孤岛开采;尽量将主要巷道和硐室布置在底板岩层中;回采巷道采用大断面掘进;尽可能避免巷道多处交叉;加强顶板控制;确定合理的开采程序;煤层预注水,降低煤体的强度等。
(2)解危措施有:卸载钻孔、卸载爆破、诱发爆破和煤层高压注水等。
79、矿井开采中的主要灾害类型有:冒顶片帮、冲击地压、水灾、火灾、瓦斯事故、机械事故。
矿井开采中主要灾害的预防措施是:(1)加强顶板管理;(2)进行超前密集支柱防护;(3)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4)采取防治火灾、瓦斯爆炸与突出、岩(煤)突出、机械伤害的措施。
80、煤矿井下电网电压等级:(1)高压,不超过10000V;(2)低压,不超过1140V;(3)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电压,不超过127V;(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5)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煤矿井下供(配)电网严禁采用中性点接地工作方式,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矿井电网短路容量,老矿井为50mVA;新矿井为100mVA或200mVA。
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使之不超过20A。
81、矿用电气设备分为矿用一般型和矿用防爆型两类。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的划分,Ⅰ类:煤矿用电气设备;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煤矿常用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标志:矿用隔爆型为ExdⅠ;矿用本质安全型为ExibⅠ(或ExiaⅠ);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为Exd[ib]Ⅰ(或Exd[ia]Ⅰ);矿用增安型为ExeⅠ;矿用增安兼本质安全型为Exe[ib]Ⅰ。
82、矿用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2)带电的矿用电气设备,严禁在井下开盖检查或检修,严禁带电搬迁或运输;
(3)井下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4)矿用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5)矿用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83、煤矿井下电缆的敷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
(2)电缆必须悬挂,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它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3)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4)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5)盘圈或“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6)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7)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8)井下严禁采用铝包电缆,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电缆的主芯线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缆接地芯线的截面应不小于主芯线截面的一半。
84、煤矿井下电气网络的三大保护:保护接地、漏电保护、过流保护。
保护接地主要有:保护接地网、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连接导线与接地导线。过流保护包括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过载保护)、断相保护。
85、矿井通风类型分为:中央式(中央并列式和中央分列式)、对角式(两翼对角式和分区对角式)、混合式3类。通风方式有抽出式、压入式、压抽混合式3种。
通风机工作基本参数有:风量、风压、效率、功率。
局部通风方法分为:局部通风机通风、矿井全风压通风、引射器通风。
86、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瓦斯喷出危险区域: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时间在8h以上时,该采掘区域即定为瓦斯喷出危险区域。
瓦斯突出按动力源作用特征分为3类:突出、压出、倾出;
按突出物分类有4种:煤与瓦斯突出、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瓦斯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
预防瓦斯爆炸的技术措施有:(1)防止瓦斯积聚和超限;(2)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3)防止瓦斯引燃措施;(4)防止瓦斯爆炸灾害扩大措施。
87、火区熄灭的条件:(1)火区内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空气日常温度相同;(2)火区内的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4)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5)以上四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一个月以上。
防止火灾扩大的技术措施:隔离法、窒息法、采用灌浆灭火、阻化剂灭火。
88、对矿山排水能力的技术要求:
(1)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工作泵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备2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1条工作,1条备用。水仓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能容纳2~4h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h的正常涌水量。
(2)煤矿: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必须有工作、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水管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能配合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89、确定矿井水灾危险程度的方法:(1)用突水系数来确定矿井水害的危险程度;(2)按水文地质的影响因素来确定矿井水害的危险程度;(3)编制水灾预测图来确定矿井水害的危险程度。
90、矿山防尘技术包括风、水、密、净、护5个方面。风是指通风除尘,水是指湿式作业,密是指密闭抽尘,净是指净化风流,护是指个体防护。
矿山粉尘爆炸的4个必要条件:(1)粉尘本身具有爆炸性;(2)粉尘悬浮在空气中并达到一定浓度;(3)有点燃粉尘的热源;(4)有可供爆炸的助燃剂。
防止煤尘爆炸的技术措施:(1)防尘措施(2)杜绝着火源(3)撒布岩粉法(4)防止煤尘爆炸传播技术(有被动式隔爆技术和自动隔爆技术)。
我国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的允许浓度规定为:岩矿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大于10%的矿山,粉尘允许浓度为2mg/m3;岩矿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的矿山,粉尘允许浓度为4mg/m3。
91、煤矿安全检测的主要内容包括:(1)对井下CH4、CO、O2等气体浓度的检测;(2)对风速、风量、气压、温度、粉尘浓度等环境参数的检测;(3)对生产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监控等。
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方法有3种:(1)精密压差计和皮托管测定法;(2)恒温压差计测定法;(3)空盒气压计测定法。
矿井监控系统由4个部分组成:(1)传感器和执行器;(2)信息传输装置;
(3)中心站或主站硬件;(4)中心站或主站软件。
我国监控系统主要技术指标:(1)中心站到最远测点的距离不小于10km,对只适应于中小煤矿的系统不小于7km;(2)传感器到分站的传输距离不小于1km;(3)系统误差不大于1%;(4)时分制监测系统的误码率不大于10-6;(5)系统巡检时间不超过30s;(6)控制执行时间不超过30s。
92、露天矿滑坡事故发生的原因:(1)露天边坡角设计偏大,或台阶没按设计施工;(2)边坡有大的结构弱面;(3)自然灾害(地震、山体滑坡);(4)滥采乱挖。
边坡事故的防治措施:(1)合理确定边坡参数;(2)选择适当的开采技术;(3)制定严格的边坡安全管理制度。
尾矿库滑坡事故抢护的基本原则是:上部减载,下部压重,即在主裂缝部位进行削坡,在坝角部位进行压坡。
尾矿库溃坝事故处理措施是:(1)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水位;(2)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3)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应在汛期前进行调洪验算。
93、矿井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主要任务是:(1)抢救遇险人员;(2)对充满爆炸烟气的巷道恢复通风;(3)抢救人员时清理堵塞物;(4)扑灭因爆炸而产生的火灾。
94、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主要任务是:抢救人员,对充满瓦斯的巷道进行通风。
95、矿井发生冒顶事故后,矿山救护队的主要任务是:抢救遇险人员,恢复通风。
96、矿井发生透水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主要任务是:抢救遇险人员,加强排水,恢复通风。
97、矿井发生淤泥、黏土、流沙溃决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主要任务是:救助遇险人员,清除透入井巷中的淤泥、黏土、流沙,加强有毒害气体检测,恢复通风。
98、《爆破安全规程》规定了爆破作业、爆破施工和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加工、检验与销毁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其管理工作要求,适用于各种民用工程爆破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99、煤矿安全规程、规范主要有:(1)《煤矿安全规程》;(2)《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4)《矿井防灭火规范》;(5)《煤矿粉尘防治规范》。
10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对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矿井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安全技术管理和应急救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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