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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7日
  • 作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 来源: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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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5﹞2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制定的«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强化落实煤矿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2号),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全省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煤矿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一)必须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煤矿必须赋予和落实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调度员等在紧急情况下停电撤人的权力。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停止作业,按照避灾路线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值班调度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其他可能受威胁区域停产撤人,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置。

  1.矿井通风能力或采掘工作面供风量不足的。

  2.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正常通风的。

  3.井下作业区域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或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角联通风、下行通风的。

  4.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等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的。

  5.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6.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的(分为有声预兆和无声预兆,有声预兆主要包括煤体出现劈裂声、煤炮声、闷雷声或“吱吱”声等;无声预兆主要包括顶板来压、片帮、掉渣、煤面壁外鼓或瓦斯涌出忽大忽小、温度下降以及打钻时出现喷孔、顶钻等现象)。

  7.发现井下明火,现场不能控制火势的,以及井下出现自燃发火预兆的(主要包括:出现“煤壁出汗”,人能嗅到煤油味、汽油味、松节油味或焦油味,从该处流出的水和空气的温度较正常时高,在该处的人有头痛、精神不振、不舒服、有疲劳感等病态反应)。

  8.发生瓦斯、火灾、水害、顶板等事故的。

  9.其他可能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

  (二)必须落实瓦斯超限分析原因制度。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原因分析制度,发现井下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的,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比照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内容和方式方法,查明超限原因,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三)必须落实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发现井下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的,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煤矿要根据原因分析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做到停产整改责任、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隐患整改后,煤矿必须组织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四)必须落实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要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煤矿发生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对于瓦斯超限不撤人、不停电、不分析、不处理或者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云南省煤矿瓦斯超限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煤矿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必须落实瓦斯防治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瓦斯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瓦斯综合治理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必须健全机构、配齐人员、完善制度、落实措施,确保瓦斯防治的人力、物力、财力;必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瓦斯防治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必须落实瓦斯防治机构。煤矿必须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规设置地质测量、通风瓦斯、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齐、配强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明确各自业务范围的瓦斯治理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分解落实各个层级、各个岗位的瓦斯治理目标责任。

  (三)必须落实瓦斯防治措施。煤矿必须准确掌握矿井的地质构造、煤层结构、瓦斯赋存等情况,科学预测瓦斯灾害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制定符合实际的瓦斯综合治理技术方案,切实开展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矿井通风系统调整、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突出煤层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带、火区启封和密闭等重大作业事项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批准,方能组织施工作业。

  (四)必须落实瓦斯防治资金。要根据煤矿灾害治理的实际需求,加大瓦斯治理投入。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30号)的规定,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由煤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税前列支。具体提取标准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0元/吨,高瓦斯矿井30元/吨,瓦斯矿井20元/吨。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煤矿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一)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煤矿企业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必须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并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确认。

  (二)必须测定矿井瓦斯基础参数。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建设测定瓦斯基础参数的实验室,不具备建设瓦斯实验室的煤矿要与周边煤矿的瓦斯实验室签订服务协议或联合建设区域瓦斯实验室,科学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服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三)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经鉴定或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

  (四)必须严格矿井瓦斯设防等级。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选用井下电器设备、设施等。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通风系统、抽放瓦斯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及设备、设施的管理。

  四、煤矿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一)必须制定瓦斯防治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煤矿必须统一组织编制生产发展与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把矿井瓦斯治理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摆在同等重要位置,实现统一下达、管理和考核,保证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制定保护层开采计划(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抽采利用工程、瓦斯抽采利用量等瓦斯治理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突、抽采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二)必须落实“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瓦斯治理措施。煤矿必须按规定编制“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区域瓦斯治理技术方案,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工程应与开拓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超前抽采,超前预抽时间要满足煤层瓦斯预抽效果达标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先抽后建,确保抽建协调。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先抽后建实施方案,积极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展先抽后建示范区建设。新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查明矿区瓦斯地质条件,科学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对于达到地面抽采条件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先抽后建;要充分发挥地面钻井抽采的时间和空间优势,实现“先采气,后采煤”,确保矿区开发、矿井开拓开采与瓦斯抽采相互协调。

  (四)必须做到先抽后掘,确保抽掘平衡。煤矿生产系统和开拓布局必须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并贯穿于新建、改扩建、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以及工作面衔接的各个环节。要加强巷道掘进全过程的瓦斯抽采,因地制宜、因矿制宜,坚持地面与井下抽采相结合,邻近层与本煤层抽采相结合,掘前抽采与边抽边掘相结合,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间和条件充分抽采煤层瓦斯,确保采掘活动始终在瓦斯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将先期施工的开拓、准备巷道优先布置在没有突出危险的煤层、岩层中,采取地面钻井抽采、保护层开采、穿层钻孔预抽等区域瓦斯治理措施,准备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不得进行煤巷掘进。

  (五)必须做到先抽后采,确保抽采平衡。生产矿井必须落实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完成有关瓦斯治理工程,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煤矿每年必须对抽采达标煤量进行评价,生产计划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保持抽采达标煤量(可采期不少于回采煤量可采期)与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少于3~5年)、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少于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少于4~6月)“四量”平衡,严禁计划开采煤量超过抽采达标煤量。

  五、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

  (一)必须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煤矿应设立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直接管理的地质测量、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齐、配强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煤矿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瓦斯综合治理的第一技术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编制瓦斯防治规划、计划并实施,负责落实瓦斯治理与利用的科研、设计、技术管理等工作,负责推广瓦斯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新手段,负责及时组织矿井“一通三防”、瓦斯防治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由煤矿的行政常务副职担任,让其有职、有责、有权,真正实现“安全生产技术为重”。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二)必须建立专职机构和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地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每个专业队伍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技术人员。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井巷揭煤应按防突设计组织施工,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施工队伍应接受防突知识专门培训并相对固定工作地点。煤矿的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井下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对其绩效工资考核不能与煤炭产量、掘进进尺直接挂钩,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履职尽责。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必须固定在同一个工作面工作。

  (三)必须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现场管理。煤矿要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煤矿带班领导、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实行井下交接班,其他作业人员实行地面交接班,严禁两班交叉作业。对通风系统调整、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突出煤层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带、火区启封和密闭等危险地点的作业,矿井领导必须现场指挥、盯岗作业。

  (四)必须强化瓦斯灾害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煤矿企业是瓦斯、煤尘、火等灾害的应急救援责任主体,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建立兼职救护队伍并与就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援协议为其服务,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服务矿井的通风系统图及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技术资料,应根据服务矿井主要灾害类型制定预处理方案,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进行训练演习。矿井执行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工作任务时,必须有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参加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完成安全技术工作。煤矿必须开展管理和从业人员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加强日常应急值守,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六、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

  (一)必须定期分析矿井通风瓦斯情况。煤矿必须建立瓦斯涌出动态分析制度和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例会制度,及时分析研究矿井各采区、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动态变化情况。煤矿每月至少召开1次瓦斯综合治理会议,专题分析研究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总结计划、安排部署下月矿井“一通三防”、瓦斯抽采、防突等工作。

  (二)必须定期排查治理矿井通风瓦斯隐患。煤矿是通风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管理和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监控责任;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保证通风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和装备。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通风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通风瓦斯事故隐患。煤矿对排查出的通风瓦斯事故隐患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及时分析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制定隐患的治理方案,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同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三)必须及时分析处理通风瓦斯异常变化情况。井下发现风流、风量变化或瓦斯涌出异常以及采掘工作面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现场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停止作业,按照避灾路线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同时安全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也必须报告;值班调度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下令切断井下相关区域动力电源并通知其他可能受威胁区域停产撤人,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置。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七、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一)必须坚持多措并举治理。新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或应建立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要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并做到连续和规模开采,保护层的选择和开采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且保护效果有效;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布置煤层顶底板专用瓦斯抽采巷道和顶底板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性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逐步淘汰使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鼓励具备条件的矿井采取地面钻孔抽采煤层瓦斯等先进适用的区域防突措施。

  (二)必须强化瓦斯抽采管理。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具备条件的矿井应分别建立高、低浓度两套抽采系统)必须满足煤层预抽、卸压抽采和采空区抽采的需要,并根据开采水平和回采区域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合理选择抽采方式、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实施多手段、全方位综合抽采,确保抽采达标。煤矿要制定瓦斯地面抽采与井下抽采统计考核制度,瓦斯抽采量计划须依据瓦斯赋存状况,分巷道、工作面、采区、煤层来确定,实行瓦斯治理工程备案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抽采计量考核,严肃查处假钻孔、假抽采、假计量行为。要做到瓦斯治理工程不欠账,钻场、钻孔、管路、瓦斯专用巷等瓦斯治理工程与采掘工作面同时设计、超前施工,保证有足够的瓦斯抽采时间。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瓦斯,以抽保用、以用促抽,实现煤与瓦斯共采。

  (三)必须确保抽采效果达标。煤矿必须建立瓦斯抽采效果达标考核办法,加强对瓦斯抽采效果的评估考核,确保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瓦斯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要根据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科学确定抽采方式、抽采工艺,合理确定预抽瓦斯时间。预抽效果须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同时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低于1%的要求。

  八、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

  (一)必须确保装备齐全。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其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的要求。新建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首次揭煤前须安设瓦斯断电仪,所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建成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并投入使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和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传感器的数量、种类和安装位置要符合规定。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双机或多机备份且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有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有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矿调度室内有主机或显示终端,联网主机有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要加快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预警预报系统,推广应用性能稳定可靠的红外线、激光等传感器。

  (二)必须确保信息畅通。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真实信息,监控中心能实时反映监控场所和对象的真实状态。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主管单位、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数据,确保信息畅通。

  (三)必须确保运行正常。煤矿要对安全监控系统和传感器及时维护、定期调校,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性能完好、工作正常、数据准确可靠。监控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设置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瓦斯超限断电及时有效,严禁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四)必须确保监控有效。煤矿要正确选择监控设备的连线方式,保证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齐全。当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断电值时,应声光报警、自动切断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满足自动切断采煤工作面进风流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五)必须确保处置迅速。煤矿要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煤矿要加强监控中心的值班、值守工作,明确值班、带班人员的责任,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停电撤人等正确的应对措施,及时处理瓦斯异常问题。

  九、煤矿必须通风可靠和风量充足

  (一)必须确保生产布局优化。煤矿要根据煤层、瓦斯赋存情况以及瓦斯治理需要,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采用先进工艺,保证通风断面,实行均衡生产。矿井要调整和优化生产布局,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矿井生产系统完善,采掘部署合理,1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同时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作业,1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最多只能同时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作业,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要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严禁剃头开采。

  (二)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根据矿井水平延伸和采掘接替的变化,保持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突出煤层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非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治理瓦斯的需要。井下爆炸材料库、井下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新建矿井未实现机械全风压通风前,不得将局部通风机安设在井下。

  (三)必须确保通风设施完好。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实行挂牌管理,并由专人负责且持证上岗;同时要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保证通风设备设施完好、正常运行。要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并保持完好可靠,防止风流短路、系统紊乱和有害气体涌出。采区应尽量减少通风构筑物,减少漏风,提高有效风量率;井下每组主要风门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并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其他通风构筑物必须符合安全质量标准要求。要加强通风巷道维护,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实际断面大于设计断面的2/3,回风巷道失修率小于7%,严重失修率小于3%,保证风流畅通。

  (四)必须确保井下风量充足。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当双机同能力配备,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开拓、准备采区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瓦斯涌出量,制定通风风量计算和配风标准,编制通风设计,保证采掘工作面配风充足。矿井风量应当在满足井下各工作地点、通风巷道和硐室等用风的前提下,具备充足、合理的富余系数,矿井总进风量必须大于实际需风量15%,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并控制内外部漏风(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和采区,风量配备要在满足防治瓦斯的前提下进行有效控制,满足防范自然发火的要求。

  (五)必须确保井下风流稳定。煤矿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和执行测风制度,对井下用风地点和通风巷道定期测定风量,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流稳定可靠。废弃巷道、停采停掘的巷道和与采空区联通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封闭;要尽量减少角联通风,对无法避免的角联通风巷道要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风向、风速稳定,严禁在角联通风网络内布置采掘工作面。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瓦斯矿井的低瓦斯区域除外)。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防止产生循环风。局部通风机供电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主、备风机能自动切换,保持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均衡供风、风流稳定。

  (六)必须确保通风能力达标。煤矿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具体生产条件制定矿井风量分配标准,并按需分配风量。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和采区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采煤工作面抽采达标后,进回风巷风速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超过1.0%的,必须采取降产直至停产等措施,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十、煤矿必须严格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

  (一)必须严格爆破作业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加强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防范爆破作业引发事故。当班瓦斯检查员入井前,爆破工应将检查完好的放炮器钥匙交由瓦斯检查员保管,采掘工作地点符合放炮条件时再返还给爆破工。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及报告制度,严格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撤出人员、设置警戒;爆破后经瓦斯检查员、爆破工和班组长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合格后方准进入采掘工作面作业。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以及在警戒范围内放炮,严禁违章处理瞎炮、残炮,严禁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放炮器放炮。

  (二)必须严格电气设备管理。矿井必须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其线路上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或装设负荷定量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煤矿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要求,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准入井。煤矿要加强矿用设备管理和定期检测检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不低于90%、防爆率达到100%、电缆吊挂合格率不低于95%、小型电器合格率不低于95%、矿灯完好率达到100%、设备待修率不高于5%和机电事故率不高于1%,严禁使用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必须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坚决杜绝失爆,保障供电安全。

  (三)必须严格防灭火管理。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消防水池的容量和消防管路系统的安设符合有关规定。煤矿要建立防灭火管理制度并加强防灭火管理,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必须制定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要按规定建立防灭火系统,制定防治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和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要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阻化泥浆、注惰性气体等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开采。要加强对采空区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采取束管监控、取样分析等监测方法,及时检测气体浓度、温度变化情况,严防自然发火。严禁未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区已熄灭,擅自启封封闭的火区;严禁违反规定在火区的同一煤层周围进行采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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