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管四函〔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工贸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我司组织起草了《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或“监管四司”栏目下载,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5年12月18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我司。
联系人及电话:李征,010-64463303
电子邮箱:liz@chinasafety.gov.cn
附件: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
2015年12月8日
附件: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指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简称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第四条 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为多层厂房时,未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的。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内的。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有会议室、更衣室、休息室的。
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工艺分片(分区)独立设置,各除尘系统管网互通互联的。
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措施的。
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选用干式电除尘器或正压送风除尘的。
7.粉尘爆炸危险20区、21区域电气设备未使用防爆电气的。
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未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的。
9.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对作业现场及设备内部积尘未进行及时规范清理的。
10.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未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或未配备防水防潮设施的。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3.液氨管线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的。
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氨单元,未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备案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并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3.未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作业的。
第五条 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冶金行业
1.厂内铁水、钢水与液渣,未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的。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3.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4.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的。
5.经大中修或新砌的冶炼、熔炼炉,新砌槽、罐(盆、包)等盛装、运输容器,未按设计要求砌筑、未按设计规定的烘烤曲线烘烤的。
6.高炉炉基周围,转炉、电炉、精练炉炉下区域,连续铸造漏钢事故可能波及区域,铁合金冶炼出铁、出渣、浇铸区域,铁水罐、钢水罐、渣罐吊运、倒罐等相关作业区域及装载车辆运行区域的地面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金属铸造、连铸流程未设置溢流槽、事故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7.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8.高温工作的熔融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相关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的。
9.氧枪、水冷炉壁、炉盖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冶炼电源(电弧炉)、氧气开闭等联锁的。
10.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的;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的;柜顶未设防雷装置的。
11.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12.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的。
13.煤气放散塔的高度低于50米或未点火放散。
14.休息室、浴室、更衣室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操作室、值班室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区域的。
15.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的;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未在车间入口设总管切断阀的。
16.容易聚集窒息性气体的底吹阀门站、室等通风不良场所,未设置通风装置的。
(二)有色行业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2.装有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在吊运过程中未走规定线路的。
3.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4.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的。
5.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熔炼、铸造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6.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7.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的。
8.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有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的。
9.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10.经大中修或新砌的冶炼、熔炼炉,新砌槽、罐(盆、包)等熔融有色金属盛装、运输容器,未按设计要求砌筑、未按设计规定的烘烤曲线烘烤的。
11.有砷化氢气体产生的作业装置未按要求加盖密封,未设抽风装置,现场未配有砷化氢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
12.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的。
(三)建材行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的;
3.水泥工厂熟料库等筒型储库结构受力部位,出现裂缝或者钢筋断裂,或基础沉降不均匀,结构主体倾斜严重的;
4.水泥窑协同处置易燃性固体废物,预处理破碎仓和混合搅拌仓没有配备防火防爆装置的;
5.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的;
6.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7.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的;
8.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的。
(四)机械行业
1.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穿越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的。
2.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防雷、防静电措施的。
3.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未选用符合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的铸造起重机,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的。
4.超过20吨的部件吊装,工艺卡或作业指导书中未选定起吊载荷质心的。
5.铸造熔炼炉前未设置设施防止水流入坑、沟的。
6.地坑造型时,砂型底部距地下水面的距离少于1.5米的。
7.通水冷却的电阻炉未安装水温、水压报警装置的。
8.保护气氛和可控气氛热处理炉未设置自动切断加热和停止通入生产原料气装置的。
9.可燃气体加热炉点火前未排除炉内残余的可燃混合气体的。
10.镁合金轻金属采用盐浴炉热处理时,盐浴温度超过GB 15734最高允许温度限值的。
11.自动电镀生产线未采取槽液快速循环和溢流措施的。
12.临时涂装作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有机溶剂浓度超过允许限值,作业现场电气设备未采取防爆措施或通风设施配置不全的。
13.涂装作业中烘干系统的烟囱和焊接作业中的通风烟囱未定期清扫的。
14.使用易燃易爆的清洗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或去除油迹时,作业区域有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的。
15.集聚在地沟、地坑内的易燃易爆气体未及时清除,且周边存有明火作业或高温物体的。
16.检修作业时无可靠地切断电源、动力源的设施的。
(五)轻工行业
1.方便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温的设施设备和岗位,未采用必要的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和隔热板、墙等保护设施的。
2.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企业作为味精生产原料的液氨,其管线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的。
3.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企业木糖醇生产加氢环节氢气罐未设防雷接地和静电接地的。
4.植物油加工企业浸出车间未配备有防爆排风机的。
5.植物油加工企业浸出车间正己烷储罐的呼吸阀终端和浸出系统废气排出口处未装阻火器的。
6.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或浓度报警装置安装位置高于地面0.6米以上的。
7.储存白酒的金属原酒储罐防雷接地点少于两处的。
8.原酒输送车未安装防火帽或固定桩未静电接地的。
9.输酒过程中酒精输入管口未在液面之下的。
10.木制品加工喷涂车间未设置安全通风装置的。
11.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12.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一氧化碳聚集区域未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的。
(六)纺织行业
1.纱、线、织物加工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设备未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安装汽化室、燃气贮罐,或设置在厂房中心位置、多层建筑内的。
2.燃气贮罐、管道和汽化室未设置建筑防火防爆分隔的,或未设置泄压泄爆、遮挡强光和通风降温等设施设备的;燃气设备、汽化室的本体、阀门、法兰、焊缝等处有腐蚀、泄漏的。
3.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或保险粉未设置专用仓库或露天堆放的。
(七)烟草行业
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也未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且作业人员未配置足够的防毒面具的。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干冰)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煤气(天然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且未配置足够的空气(氧气)呼吸器的。
(八)商贸行业
1.进入粮仓进行堆垛或处理结顶作业,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
第六条 对于不能依据本标准直接判断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可组织3名以上有关行业领域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现场论证、综合判定。
第七条 本判定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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