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讯 保安值夜班清理小广告过程中被人砍伤,是否属于工伤?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不服工伤性质认定案,认定保安受伤系工伤,依法驳回用工单位的诉讼请求。
2012年7月,杨某开始在重庆某物业公司上班,被安排到重庆某广场项目从事安保工作。2014年7月20日凌晨,杨某值夜班时接到同事通知,前往处理贴广告的青年。处理完后,杨某被一群不明身份的男青年砍伤。
2014年9月,杨某向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审查认定杨某受伤系工伤。
2015年1月,重庆某物业公司以认定工伤决定书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永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决定。
庭审中原告物业公司称,公司并未要求保安处理小广告,杨某受伤无法证明系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其受伤乃是私人行为所致,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杨某是具有就业资格的劳动者,杨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到不法侵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且杨某不存在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认定的情形,物业公司也无法提供杨某受伤的事实是因为私人恩怨或者脱离工作范围而遭受侵害的证明。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重庆某物业公司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又主动撤回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连线法官■
保安行为系正常履职应予认定
作为物业公司保安,维护小区秩序系其职责,杨某凌晨与同事一起处理小区内乱贴小广告行为,系正常履行职责,遭受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重庆某物业公司认为杨某因其他原因被砍伤,应提供证据,因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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