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1月24日讯 刚上班未满一个月,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事故,这样的意外让当事人王先生始料未及。而受伤后本就郁闷的王先生,却被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予以辞退,王先生不服,于是近日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给予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
2015年4月18日,王先生应聘到某公司上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口头约定安排王先生从事机械操作。当月23日下午,王先生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上的刀具弄伤右手手指。王先生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中指末节毁损伤。今年7月,王先生被认定为工伤,并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
据了解,工伤事故发生前,该公司没有为王先生参加社会保险。治疗结束后,王先生于今年6月1日继续到公司工作。10月20日,公司以王先生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后来,王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给予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说法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王先生入职不久即发生工伤事故,这出乎王先生及公司的意料。虽然王先生与公司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先生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专家表示,劳动者发生工作伤害事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王先生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该公司需给予王先生工伤保险待遇,即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据悉,王先生与公司自2015年4月18日建立劳动关系后,一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期间,王先生因工伤事故接受治疗,双方的劳动关系无法正常维持,双方也无法就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进行协商。但医疗终结后,王先生于6月返回公司上班,双方继续正常的劳动关系直至10月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当承担自2015年6月25日至10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提醒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于节省人力成本、存在人员流动性等主客观因素的考虑,企业往往在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职业安全等方面,忽视对员工入职手续的管理。当然,企业可能因管理制度上的漏洞暂时免除其应承担社会保险费部分的责任,缩减了人力成本。但是“不怕一万,只怕万一”,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的败诉风险就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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