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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4号令 |
作者:本站整理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4 14:4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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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在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不按期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拒不整改的,吊销其许可证。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可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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