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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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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整理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4 14:4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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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第十三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证明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资格证复制件;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不小于1:500的比例)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危险物品运输资质证明复制件;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复制件和被保险人员名单; (九)内部管理和流向登记的计算机系统情况说明; (十)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之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查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第十七条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除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相关资质,具备必要的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和配送服务能力;其经营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颁发管理。 第十八条 批发企业凭《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 第四章 零售经营许可 第十九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五)零售场所张贴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对申请人申请的受理、审查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之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查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分为常年零售和临时零售两种。常年零售的有效期限为2年;临时零售的有效期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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