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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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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整理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4 14:4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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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数量及安全措施报所在县(市)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影剧院、公园、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和特级防火单位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制定烟花爆竹的燃放单位。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有关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1)未取得《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烟花爆竹的,没收其原材料、烟花爆竹产品和非法所得。 (2)厂房建筑和生产设备不符合防爆防火规定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吊销其《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3)储存烟花爆竹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未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储存烟花爆竹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4)运输烟花爆竹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元至200元的罚款。未取得《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输烟花爆竹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5)非法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销售烟花爆竹一证多店(点)或流动摆摊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货物并可吊销其《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的,没收其货物。 (7)擅自举办焰火晚会的,责令停止燃放。对不听劝阻的组织者或当事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均应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黑火药、民用信号弹、土火箭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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