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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1994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作者:本站整理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4 13:5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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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进行举报。 第十八条 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纪律,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枉法裁决。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本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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