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消防法对广受关注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问题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前两次审议稿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均规定为强制,也颇受公众欢迎,缘何“转向”规定为鼓励引导?
投保数量少 强制呼声高
2006年7月,保监会与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险的通知。然而现实是,主动投保的社会单位还是寥寥无几,以山西太原为例,今年上半年,全市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只有140余家,尚不到全市1600多家重点单位的1/10。保监会曾经对全国十几个大城市的商场保险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有90%以上的经营者未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究其原因,一是许多经营者对于火灾责任险不以为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如果不出事故,每年花大笔钱投保不值得。同时,也有一些商家养成了“万事靠政府”的习惯。从保险公司来看,类似火灾公众责任险这样的保险项目,保费低廉,而且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赔偿金额却非常之高,使很多保险公司对发展火灾公众责任险这一类项目积极性不是太高。
也曾考虑缩小强制范围
今年4月,提请初审的消防法修订草案,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这时,人们看到了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思路,许多人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这是运用市场机制解决火灾公众责任赔偿的好办法。
5月5日,消防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尽管有不少人赞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但也有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火灾公众责任险属于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是否从法律上强制要求上述单位都投保,尚需研究。
结合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初审中的意见,考虑到实行强制保险涉及投保人范围、赔偿限额、保险费率等复杂问题,因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强制范围限定在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其表述为: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强制是方向 时机待成熟
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消防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有常委会委员提出,火灾公众责任险应实行鼓励参保的作法。同时,也有委员提出,在实践中经验不足,有关部门也没有拿出可行实施方案,法律规定强制性保险如果无法实施,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在10月23日的常委会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所做报告中表示,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企业提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商业保险,国家可以鼓励、引导有关单位投保,但是否由法律规定强制投保,还需慎重研究。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提出,草案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做出规定,是为了积极引导推进发展这项保险,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火灾事故的损失赔偿问题。
之前,有关人士也表示,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是今后的努力方向,如果条件成熟,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修改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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