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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在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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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华网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5 13:4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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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20日受权播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条例,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据国务院法制办、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事故调查是由事故调查组具体负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包括: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根据条例,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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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杨洁 责任编辑:杨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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