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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瞒报“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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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建国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5 13:4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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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确定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条例》中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和内容以及时间限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成为制定本条例的重要原则。 4月18日,在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第十六次会议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明确表示,下一步将重点做好对这一条例的宣传贯彻,严肃打击瞒报事故歪风。 国务院颁布这一《条例》的背景之一是,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中,大多存在不同程度的瞒报行为。而瞒报行为被认为与很多地方存在的官商勾结以及有关责任人推卸责任等有直接关系,受到公众和舆论的批评,而许多地方存在这些情况被认为是安全事故不能得到有力的预防和减少的根源性原因之一。 所以,有关事故的调查方式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惩罚规定尤其被人关注。 《条例》中规定,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强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在“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下,有关部门应该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另外,“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而且,条例明确指出,事故发生地的地方政府应该给调查工作提供便利。 对于在安全事故上报、调查、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条例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这些情况包括:“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等。 条例中规定,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就有可能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不同等级的处罚。 另外,按照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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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杨洁 责任编辑:杨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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