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技术琏造力度,提高矿井现代化水平
国有重点煤矿要积极采用世界先进技术装备,建成一批世界一流的自动化、智能化矿井。地方煤矿及兼并重组后的煤矿要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建成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在薄煤层矿井推广使用刨煤机或连续采煤机,在急倾斜煤层矿井推行机械化采煤技术。积极推广连续牵引车和无轨胶轮辅助运输,努力提升井下运输水平,实现煤炭运输连续化。
(四)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理念,树立“安全就是政绩”的执政观,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全面开展安全整治,强化现场管理,突出抓好矿井瓦斯治理、防治水、综合防尘等重点环节、重点系统、重点部位的管理,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要落实好两个主体责任,切实将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延伸煤炭产业链
要树立“大煤炭”观念,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鼓励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合作,推进煤电一体化建设进程。鼓励煤炭企业和煤化工企业合作,大力发展煤制化肥、煤制油品、煤制天然气、煤制甲醇及深加工等以煤为基础的产业。加大煤矸石和矿井水的综合利用,实现矿区清洁生产。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快煤炭企业转型,重点培育我省煤机制造及与煤炭相关的产业发展。
(六)认真解决“四矿”问题,实现矿区协调发展
加大煤炭资源型城市结构调整力度,切实改变产业结构初级化、单一化问题,努力实现城市转型发展。正确处理煤炭开采与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加大采煤沉陷区治理,加快棚户区改造,切实提高煤矿职工生活水平。
(七)加快煤层气开发,推进产业化进程
以勘探程度高、资源条件好的沁南、寿阳、吉县—大宁、柳林、临县区块为重点,开展地面煤层气抽采和利用。依托煤矿生产区、建井区和规划区,争取实现采煤采气一体化,实现地面先抽后采。加快现有生产矿井井下瓦斯抽采和利用力度,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重点扶持省内沿高速公路网的煤层气输气管网和配套储气设施建设。建设晋城—济源、晋城—邯郸、寿阳—石家庄等跨省管线,开辟省外市场。
(八)加快运输通道建设,确保煤炭运输畅通
按照三大煤炭基地规划布局,重点加强北、中、南三大煤炭外运通道建设,进一步建设和整合煤炭集运系统。重点推进山西中南部出海大通道的建设,加快大秦线、邯长复线、侯月线等扩能改造。同时,加快地方铁路建设,形成“一环、二纵、五横”的格局。围绕煤炭主产区分布和煤炭流向,建设公路运煤通道和矿区公路。
(九)整合物流资源,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充分发挥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的职能和作用,建立与世界煤炭贸易接轨的现代化信息交易平台,积极探索和筹划煤炭期货交易。加快山西能源工业国际分销物流港建设,带动物流产业发展。进一步办好中国(太原)国际煤炭与能源新产业博览会,发展会展经济,促进相关服务业发展。
(十)积极引进和培养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引进国内外高端科技人才,培养、壮大煤炭科技队伍,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煤矿队组干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范井下员工培训管理。加快建设煤炭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培养高素质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四、政策措施
(一)强化资源开发规划管理
严格执行煤炭开发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合理配置煤炭资源,重点支持大型煤炭企业接替矿井建设。严格矿业权审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未经国家批准矿区规划和矿业扳设置方案的,原则上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的设置。要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井建设等方面管理,规范煤炭开发秩序。研究提出资源税、基金征收与煤炭资源回收率挂钩的标准,提高资源回收率的挂钩权重。
(二)严格煤炭行业准入门槛
在国家煤炭规划矿区整装煤田,新建矿井规模不得低于120万吨/年。兼并重组的矿井规模达到90万吨/年,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严格控制煤矿下井人数,“一井一面”矿井每班采掘工人必须控制在50人以内。新开办煤矿的企业必须达到国家制定的晋陕蒙一类产煤地区的准入标准(甲级标准:煤炭企业生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吨/年,所属煤矿至少有一个规模不低于180万吨/年;乙级标准:煤炭企业生产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所属煤矿至少有一个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
(三)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
加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对煤炭产业的支持力度,省、市、县三级政府都要从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支持关闭小矿和兼并重组。根据煤炭价格走势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煤炭可持续基金征收标准适时做出调整。积极争取国家财政预算内和国债资金支持我省大型煤炭基地骨干矿井地质勘探、安全改造和产业升级改造项目。
(四)扩大煤炭企业融资渠道
积极支持和扩大煤炭企业通过债券、上市等直接融资渠道和规模。加快能源产业基金运作步伐,尽快开展资金募集、项目遴选,加大对煤炭产业的投资力度。引进战略投资者参股煤炭项目开发和建设,促进煤炭产业投资多元化。积极争取国际金融机构等多渠道资金,支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输配管同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加快推进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要进一步推进主辅分离工作,尽快将企业办市政、社区、医疗、消防等机构剥离出去,所需经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省、市财政给予解决。对于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采煤沉陷区治理、企业转产转型发展等,在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上给予倾斜。
(六)理顺煤层气开发管理体制
坚持按照采煤采气一体化、先抽后采的原则,尽快理顺国家重点煤炭规划区内煤层气矿权设置关系,由我省大型煤炭集团统一开发,实行“先抽后采”,实现采煤与采气、矿权与气权一体化。
(七)严格煤矿职工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
加强煤炭行业职工队伍建设,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质量和水平,加强考核和管理,切实做到持证上岗,凡未经正规培训的员工一律不得下井。
(八)建立科技进步创新体系
鼓励煤炭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加强产学研联合,开展煤层气抽采利用、煤化工、煤机制造等具有高技术、集成化、智能化的联合技术研发,并及时转化为生产力。支持大型煤炭企业建立拄术研发中心和工程研究室,研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
五、规划实施
省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规划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尽快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明确政策措施的实施范围,井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市、各省属煤炭企业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寨,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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