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决定
(2010年7月1日平顶山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目前,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作出如下决定:
1. 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市、区)、乡镇政府分级负责,对各类煤矿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打击和查处非法违法煤矿;负有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适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组成人员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
2. 人大常委会要适时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监督。
3. 各产煤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将该项工作列入常委会工作议题,适时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对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时提出的问题以及作出的审议意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限期整改。
4. 各产煤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适时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河南省煤炭条例》等煤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情况的检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人民群众对被检查单位的申诉、控告和举报。发现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由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交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5. 人大常委会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需要提起质询案的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提起质询案。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工作。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6. 人大常委会在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过程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工作满意率低于 50% 的,人大常委会将依法提出撤职案,撤销相关负责人所任行政职务。
7. 人大常委会在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监管人员徇私舞弊,导致煤矿违规生产的,交有关部门予以追究。
8. 检察机关要主动延伸法律监督职能,预防渎职犯罪。对已发生的渎职犯罪,从快侦查程序,缩短诉讼周期;审判机关对渎职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严格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标准,严防逃避刑罚执行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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