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
1月9日,政务院抄发《东北公营工厂、矿山安全责任制度暂行规定》。
2月26日,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实施范围暂定为:(1)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2)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该条例规定的保险项目有:疾病、伤残、生育、养老、死亡。该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新中国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确立。
4月4日,上海市劳动局拟定《上海市工厂企业特种机械安全检验规则(草案)》。
5月25日,西北军政委员会劳动部拟定《西北区煤矿安全卫生暂行条例(草案)》。
9月3~15日,劳动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中央和各地区的工业、卫生、劳动、工会等部门的代表共计105人。会上,毛齐华副部长致开幕词。会议讨论了《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草案)》,《限制工厂矿场加班加点实行办法(草案)》,《保护女工暂行条例(草案)》。会议过程中,各大区汇报了工作,交流了工作经验;铁道部、燃料工业部等有关部的部长,副部长讲了话。劳动部部长李立三作了总结报告。
10月9日,劳动部发布《关于搬运危险物品的几项办法》。
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从1952年1月1日起实施。
1952年
1月15日,江苏省武进县牛塘桥恒兴仁记油厂发生锅炉爆炸事故,死伤多人,引起劳动部的重视,为此,劳动部发出《关于武进县牛塘桥恒兴仁记油厂锅炉爆炸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通报》。
6月25日,劳动部鉴于当时各地正在大规模修建职工宿舍,发出《关于修建职工宿舍应注意事项的通知》,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条件,同时注意建筑工人的安全。
8月6日,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为保障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并扩大就业面,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8小时至10小时工作制;一切较大的公私营工矿交通运输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8小时工作制。有害健康的工作,每日工作时间还应低于8小时。一切公私企业的加班加点,均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12月23~31日,劳动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到会代表96人。这次会议传达了毛泽东主席对劳动部《三年来劳动保护工作总结与今后方针任务》报告的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李立三部长根据这一批示,提出了“安全与生产要同时搞好”的指导思想。会议根据毛泽东主席的重要批示及李立三部长的“安全与生产要同时搞好”的指导思想,在毛齐华副部长的主持下,全面总结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提出并阐明了“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安全生产方针。为实现这一方针,会议提出必须实现劳动保护工作“四上”和“四化”,即从思想上、设备上、制度上、组织上加强劳动保护工作,达到劳动保护工作的计划化、制度化、群众化、纪律化。它为新中国经济建设时期的劳动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会议还拟订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决定》《工厂安全卫生条例》《保护女工暂行条例》《工时休假条例》等文件草案。会议由李立三部长作报告,中财委贾拓夫副主任作总结。
1953年
1月2日,政务院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同时公布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条例》作出了对因工负伤、致残等与劳动保护有关的条款规定。
1月26日,劳动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2月20日,劳动部发出《劳动保护通报》第一期,转发了纺织工业部关于自1953年起纺织机械出厂前必须配齐必要的安全附件的决定。《通报》肯定了纺织部的做法,并建议各产业部参考。
3月11日,鞍山钢铁公司燃气厂第二煤气管理室因8号高炉送来的粗煤气压力升高,将洗涤器前后水封鼓开,冒出大量煤气,造成死亡11人,重伤13人,轻伤6人的重大伤亡事故。有关领导分别受到了撤职、记大过等处分。
4月3日,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共同决定定期出版《劳动保护通讯》。《通讯》内容包括:①各地安全卫生大检查的经验;②建筑业的安全卫生;③各种安全规章制度的介绍;④安全生产的思想建设问题;⑤工会基层劳动保护委员会的经验;⑥车间劳动保护委员会的经验;⑦小组劳动保护干事的经验;⑧各地安全技术合理化建议介绍;⑨伤亡事故及职业性疾病的教训。8月5日,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联合创办的《劳动保护通讯》正式出版发行。这是《劳动保护》杂志的前身。
4月,全国总工会在天津举办劳动保护研究班,聘请苏联专家库兹涅左夫、季托夫讲授劳动保护基础课程。本次研究班为中国培训出第一代劳动保护的专业领导干部和师资人员。
6月1日,东北人民政府劳动部制定《东北地区建筑工人技术安全劳动保护暂行办法》。
7月24日,天津市劳动局拟订《天津市保护女工暂行条例(草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工厂企业限制加班加点的暂行规定(草案)》《天津市搬运工人安全卫生暂行办法(草案)》。
11月5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向产业部门提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建议,要求中央各产业部门和所属企业,以及地方较大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单位,把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列入生产技术财务计划,作为生产任务主要组成部分来完成。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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