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各类民事侵权与赔偿案件的数量与赔偿金额呈快速上升趋势,每年发生的侵权案件有470多万件,涉案金额高达5900多亿。侵权责任认定与赔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侵权法律的建立健全,特别是危险责任的不断扩展,作为风险分散和损失补偿重要途径的责任保险制度,尤其是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完善公众权益保障和矛盾调处的市场化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引入责任保险机制,推广和发展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火灾公众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医疗责任、校园方责任保险等,可以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效调动团结、稳定、和谐的积极因素。从国际上看,在美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国家,责任险的发展依靠建立法定责任保险制度来加以推动,即从事特定活动而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我国责任保险在损害补偿、公共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和社会关系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还远不能适应社会和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在整个财产保险业中所占的比重不到4%,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仅为0.03%左右,分别仅为国际平均水平的1/3和1/10。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我国有必要借鉴交强险等强制性保险发展的经验,大力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加快责任保险覆盖面的扩展,努力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进一步完善公众权益保障机制。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国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充分发挥责任保险机制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强制责任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建议在国家层面尽快启动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需求较为迫切的责任保险险种的立法工作,明确其制度建设的强制性方向以及过渡措施;相关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选择一个或若干险种进行部门性和地方性的立法,以兼顾强制责任保险立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积极推动《侵权责任法》的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明确相关的技术规范问题,为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
二是统一推进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险制度建设。建议制定《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全国统一的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明确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主要包括商场、贸易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开放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场所等。公安、消防部门与保险公司等商业机构和社会主体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在公众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等方面开展积极有效的合作和联动,共同构建全面的火灾防控和灾害救助体系。
三是加快推进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议在国家和地方立法中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条款,尽早制定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主体、范围、标准、举证责任、请求权时效等。制定并不断完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业(产品)目录,将目录内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与其获取信贷的资质挂钩。加快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具体实施方案。
四是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领域开展试点,探索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
五是积极探索建立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设。在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和雇主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明确在高危行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将这项保险作为加强生产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六是为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通过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切实降低主办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积极引导保险企业开发责任保险产品。将给予投保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与企业侵权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情况挂钩,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保险双方的积极性。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 吴 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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