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表示,在《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后,为适应法律要求,企业需要实施转型,即要从以往的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的企业发展模式,转型为以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
常凯5日在2008年中国人力资源管理新年报告会上说,法律只能是执行,应对和规避法律,只会加剧企业风险。他说,规避法律的行为会给企业形象和声誉带来负面影响,也会削弱企业的凝聚力。
由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与北京市人力资源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中国人力资源管理新年报告会此前已连续举办了3届,是我国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一项年度性论坛活动,旨在通过回顾当年人力资源管理的重大事件,总结各领域的成功经验,预测未来的发展态势,探讨中国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解决之道和实践之路。
2007年度人力资源领域最令人瞩目的事是《劳动合同法》正式出台,这标志着人力资源立法加速完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引发了学习这部法律的热潮,同时也引起用人单位的一些反响,部分用人单位采取一些规避法律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常凯对此表示,工龄如何计算并不是企业自己就能决定的,法律条文会作出规定,为了规避法律而有意采取的短期行为很难有好的效果。
“《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合同制度层面保障劳动者就业的稳定、职业的安定,它首先考虑的是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和合同的签订作了严格规定,因此企业的压力是可以理解的。”常凯说,“但适度提高劳动力成本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凡是有竞争力的企业、有竞争力的国家,劳动力成本基本都是比较高的。劳动力成本的提高是改变不了的发展趋势。”
常凯认为,《劳动合同法》旨在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就是要淘汰违法企业,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特点。
“对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应该是一个挑战,企业转型是迎接挑战的正确选择。”常凯说,“如果能适应、能改变,企业的整个管理水平就会得到提升。”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之前建立的劳动关系应该如何对待,《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之一的王向前说,劳动合同法对它实行之前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没有约束力,只对08年1月1日之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具有约束力。
已经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到底能给职场人带来什么好处,多数人却并不了解。据智联招聘昨天(3日)公布的一项调查,7成人还不了解《劳动合同法》,有3成上班族仍然是没有劳动合同的“黑工”。
“此举没有必要也很不明智。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企业依然有充分的用工自主权。”针对这两天来引起社会关注的家乐福全国4万多名员工重签为期两年的新劳动合同事件,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明确表态,企业工会应督促用人单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与员工解除和签订劳动合同,以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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