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动车事故赔偿方案:死亡赔45万先签协议奖5万

        对于“7·23”事故的各个利益方而言,事故的善后理赔都是棘手的难题。

  7月26日凌晨1点,“7·23”动车追尾事故鹿城区处置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与遇难者林焱家属签订伤亡赔偿协议,赔付50万元。其中,遇难者家属交通费、埋葬费、家属赡养费等共计45万元;因积极配合善后事宜给予奖金5万元。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起准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评价说,“提前签协议就给奖金,明显违背了同命同价的法律原则,也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这种方式会鼓励那些家庭困难、不懂法律标准、请不起律师的(死难者家属)因被诱导而盲目签署协议。”

  7月26日,由温州各街道、镇乡和区直部门组成的57个谈判组,实行“5+1”共6人(5个来自地方政府+1个来自铁道部)负责接待1名遇难者的家属的工作模式。领导小组称“力争在7-10天内处理解决善后事宜”。

  57个工作组

  “宁可不要赔偿,我要‘真相’!”32岁的绍兴人杨峰难掩悲愤。

  杨峰一家5死一伤。事故中,他的岳母、妻子和腹中的孩子、妻子的姐姐及侄子同时罹难,在事故中受伤的岳父仍在医院接受救治。

  晚上,杨峰和其他遇难者家属涌到温州市政府,要求“活要见人,死要见尸”。

  “大多都是福建赶过来的人。”据一名参与协调的政府人士介绍,这批难属有的上午就到温州市政府提出意见,因为根据福建当地的风俗,要将罹难的尸体带回乡。

  而为数众多的媒体记者和情绪不稳定的难属汇集温州,使得地方政府公共管理的难度骤然放大。

  “7·23”赔偿方案出台:死亡获赔45万 先签协议奖5万

  24日晚,温州政府有关部门启动了“难属帮抚工作组”,主要落实到了7·23事故发生地的辖区——鹿城区政府。

  根据部署,鹿城区政府为主导,民政、妇联等机构为主要参与力量,同时将温州各街道、镇乡分成32个组,区直部门分成25组,分派人员落实安抚和后勤工作,同时,工作组还进驻11家医院负责各医疗点的伤员家属安抚和接待工作。

  至此,57个工作组被迅速成立。这几个工作组24小时轮班,居于一线负责接待死伤者家属。

  以离事故现场最近的黄龙街道为例,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到岗就位,24小时待命,黄龙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任李秀峰坐镇指挥。

  李秀峰说:“一些旅客亲属情绪比较激动,我们除了陪同他们进行死伤者人员核实外,还要肩负心理疏导的任务。”

  同时,鹿城区卫生局也设立了信息直报平台,派出60名工作人员,赶赴收治事故病人入院,及时掌握医院医疗动态,定时向直报平台报送各医院的动态信息,并将伤员名单和相关信息公布在鹿城区新闻网等相关媒体上。

  温州市康宁医院院长管伟立向本报记者表示,该院距离事故地点最近,23日晚共收治54名旅客,主要为颅脑外伤、上下肢、颈椎、骨折、软组织挫伤、胸部骨折等。

  管伟立说,目前都完全开放式免费治疗,已有19位轻伤病人和100多位接受仪器体检的旅客出院,他们大多没有留下个人身份信息,其病历上只简单写明“成人”字样。

  管立伟进一步表示,这些治疗费用最终应该是由政府部门支付。但并未明确是地方政府,还是铁道部。

  专家表示,若由地方买单则存在一个疑问,与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属地化善后不同,这些死伤人员是途径温州的动车上的乘客,并非全部温州当地人。甚至,还有外籍人士。

  林焱是谁?

  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此次赔偿标准是执行以17.2万元为基数再加上20万元保险理赔总共37.2万元,这个基数是固定不变的;另外还加上遇难者家属交通费、埋葬费、家属赡养费等共计不超过45万元;事发后在短时间接受谈判并签订协议的可视情况酌情予以数万元奖励。

  以上费用除奖励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拿出来外,其余由铁道部一并支付,支付方式以现金和冲卡方式,原则上打卡。有关方面称,整个谈判将遵循对死者尊重为第一原则。

  根据这一执行方案,7月25日晚在仰义街道,“7·23”动车追尾事故鹿城区处置领导小组已与一个遇难者家属签订协议,时间是7月25日晚上23时多将近零时。这名遇难者叫林焱,是福建人,今年29岁,男性,家中有一个老母亲,其父亲已经去世。

  记者查询相关法规获悉,根据1992年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都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

  而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负有限额为15万元的赔偿责任,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

  依据上述法规,如果死亡旅客并未购买其他商业保险,最多只能获赔17.2万元。

  下一阶段,领导小组32个谈判组将抓紧7月26日和27日两个关键的时间点,对平阳的8名遇难者、瑞安的6名遇难者、苍南的1名遇难者等进行善后、后勤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善后工作要有条不紊地开展,各属地政府要做好善后、家属接待、尸体火化等工作;同时,要给予人性化关怀,结合法律、政策等办理善后各项手续;核实遇难者家属身份等信息,一对一地专人跟踪负责,建立信息档案。

  7月26日,39个遇难者最新名单及身份信息公布。在这份名单中,浙江籍17人、福建籍7人、安徽籍1人、河南籍1人、天津籍1人、意大利外籍1人。

  另外,根据身份证件、衣着等特征鉴别,39名遇难者遗体已经全部得到认领,但是最后还有待DNA鉴定的进一步确认。

  然而吊诡的是,首个签订伤亡赔偿协议的林焱,竟然不在官方公布的39个遇难人员名单当中。本报记者采访获悉,温州鹿城区仰义街道工作人员与林焱的叔叔签署了赔偿协议。至于官方死难者名单中为何没有林焱的名字,至本报截稿时官方仍未对此置评。

  争议赔偿标准

  浙江东城律师事务所的孙华斌律师向本报指出,铁路部门单方定价有失公允,旅客缺少“议价”能力。

  虽然《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赔偿责任限额是15万元,但本条的最后又进一步提出——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根据该条例,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有专家指出,相关条例暴露了制度缺陷。首先规定“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规定事故调查方亦是铁路部门。铁路事故纠纷也由铁路系统的法院处理,均未改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实质。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李轶成律师表示,铁路事故赔偿中不适用限额赔偿,而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全额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同一标准。

  201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

  李轶成律师指出,“7·23”遇难者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亲属也可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起诉铁道部,索取较高额度的赔偿。

  孙华斌律师认为,遇难者家属可依据《合同法》申请违约赔偿。而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于高速运输工具有特殊规定,铁路方要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因此,动车、高铁事故的赔偿应该与飞机一致,即使没有责任也要赔偿。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起准则直言不讳,“去年伊春空难赔了90多万,今年动车事故,怎么45万就想打发一个人?现在立法明显滞后。”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瑞明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或转发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