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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追尾事故警示:两大问题应当重视

        7月23日晚,温州发生动车追尾事故,截止目前,造成35人死亡,19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庹国柱表示,在目前推行的强制保险险种中,只有交强险具备严格法律约束力,其他险种的法律强制力很低。他建议铁路、航空等交通部门在售票时应增加风险提示环节,结合商业保险建立多方位宣传机制,提升社会公众对“强制保险”认知,强化责任险意识。

  庹国柱指出,在目前推行的强制保险险种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交强险)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制定的,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具有最高的法律约束力。其他强制险种多受行业内法律法规约束或由主管部门行政规定,法律约束层次较低。导致其他强制险种约束力低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主管部门的推广意识不够,另一方面是鉴于行业的特殊性和存在的高风险,到目前为止主管部门与保险公司并未协商一致。

  目前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中,汽车发生意外的风险高于火车,而火车又高于飞机。为提高公众的风险防患意识,他建议,铁路、航空等部门向旅客出售车票时应增加风险提示环节;其次,在强制保险保额额度不高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当尽好宣传告知义务,结合商业保险建立多方位的宣传机制。

  针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他表示有两大问题应当重视:一是旅客购买车票时缴纳相应保费,但未获得相关凭证,意外发生之后会出现寻证难理赔难的情况;二是旅客缴纳的保费不同但享受到的保额却是相同的,这明显违背公平原则。铁路、车船、航空等交通部门应强化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意识,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1993年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改为自愿,2001年轮船旅客投保意外伤害险改为非强制险,对此他表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暂时不会改为自愿投保,但保额有提升空间。

  背景材料: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少数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对象实施的保险。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

  目前我国的强制保险险种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建筑工人意外伤害险、煤矿工人意外伤害险、通用航空活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公共航空运输地面第三人责任险、再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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