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朝阳区首例危险驾驶罪,也是北京市首例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危险驾驶罪案件。
●事发现场
高速公路上醉驾被查获
2011年5月2日晚,朝阳交通支队民警在京沪高速公路出京方向进行车辆检查。23时左右,一辆比亚迪牌小汽车驶入大羊坊收费站。
司机袁某发现民警要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后,立即摇上车窗锁上车门拒绝接受检查,并在车内睡着,直到5月3日0时30分左右才下车接受酒精检测。经鉴定,袁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6mg/100ml。
随后在接受讯问时,袁某承认自己心存侥幸,当晚驾车前喝了几两52度的泸州老窖,但表示对自己醉酒驾车的行为很后悔。
●检察官释法
醉酒驾车就构罪
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则属于醉酒驾车。
危险驾驶罪系《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据法条规定,只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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