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醉驾入刑第一人”被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2000元;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被判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河南对醉驾者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浙江对醉驾者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自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首次对“醉驾”入罪。连日来,全国各地都陆续查出了“醉驾入刑第一人”,撞在枪口上的“第一人”,都得到了重罚。一时间,“醉驾入刑”成了广西及全国大众关注的焦点。
5月10日,来自新华社的一篇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这也意味着并非醉酒驾驶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该篇报道犹如一块巨石,给本已不平静的“醉驾入刑”,激起了更大的浪花。“醉驾”是不是都构成犯罪?“醉驾”到底该不该一律入刑?5月11日,记者采访了广西有关刑法方面的资深律师及刑法专家,请他们对“醉驾入刑”进行了一番解读。
观点 1 重典治醉驾没错 “一刀切”有偏差
“醉酒驾驶入刑,体现了政府重典治理‘醉驾’。这可以教育有醉驾行为的人,避免可能给公众造成的过度伤害,起到了正面作用。”广西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黄玉华如实说。他同时认为,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立法的原意,并不是“醉驾”都构成犯罪,“醉驾”只属于危险方法驾驶。
就目前的有关法律规定看,黄玉华认为,对“醉驾入刑”法律规定有薄弱,没有规定情节,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什么情况下的醉驾都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法律方面有点扩大化。像现在这样“醉驾”都适用刑法,有点“一刀切”。
“最近看到各地报道,什么全国‘醉驾入刑’第一人啦,等等。感觉容易给人造成误解,似乎‘醉驾’就要坐牢。”一说起醉驾,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许慧博这样说道。他认为,从立法的本意看,主要强调的是“醉驾”这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注意公共安全行为。他个人认为,公安机关作为执法者,目前在实施过程中,感觉与立法的本意有偏差。
观点 2 醉酒有个体差异 “醉驾”不等于危险驾驶
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莫志强对“醉驾入刑”一直持反对意见。“按照公安机关的标准,醉酒就是看体内的酒精含量。有些人能喝,喝一斤酒都没事,有些人不能喝,喝二两酒马上就醉。现在的规定是,凡是喝了酒都该处罚,处罚面宽了。” 莫志强说。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醉驾”的字面解释,醉驾就应该判刑。莫志强则认为,“醉驾”与危险驾驶是两码事。而从法律标准的角度看,他认为“醉驾入刑”的标准不公平、不公正。交通肇事罪,还有因过失造成的严重后果,而“醉驾”,不管有无后果,一律治罪。老百姓对“醉驾”痛恨,要求严惩。他认为行政处罚就够了。
广西政法学院副教授梁仁伟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她认为,从刑法修正案(八)字面解释“醉驾”就是要入刑,没有任何条件。她同时认为,可能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得比较匆忙,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如果有相应的解释,在实际操作中,对哪些该治罪,哪些只是行政处罚,就有个标准,避免了“一刀切”。
观点 3 把握酒精浓度的测定 要看是否发生事故和驾驶人表现
相对于现在公安机关重点查“醉驾”,许慧博用了“高压态势”来形容。他个人认为,还可以有更好的方法。他特别举例说明:前段时间,南宁市对快环载重车的通行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就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让大众都了解这一新规,如果违反,可能面临处罚。可对“醉驾入刑”,新修改的刑法,究竟想要解决什么问题,应该让大众有一定的认知。
许慧博说,现在大家都片面强调刑法修正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理解就出现偏差。实际上,这两个法是同位法。
黄玉华则认为,对“醉驾入刑”应该把握一个对酒精浓度的测定。因为酒精浓度,直接影响人的意识状态,也直接影响驾驶危害的增加度。还有一点就是是否发生事故,及驾驶人的行为表现、驾驶场所地点等等。这也不是说必须造成行为后果才追究责任,需要强调的是“醉驾”很危险。
他看过广西“醉驾入刑”第一人的有关报道,他认为对该当事人的处罚,可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不追究。因为当事人当时的意识清醒,也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相比较名人高晓松,还造成了4车连环撞的事故。对该当事人不是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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