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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4月17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在会上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年初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从4月中旬至9月底集中6个月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全文】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点范围专项行动方案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1.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3.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4.冶金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煤矿
    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隶属的煤矿企业未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2.非煤矿山
    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3.道路和水上交通
    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船舶)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4.建筑施工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消防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6.危险化学品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7.烟花爆竹
    “一证多厂”、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8.民用爆炸物品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9.冶金
    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4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中旬-5月底)。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二、搞好宣传动员。
  三、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四、切实做到统筹兼顾。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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