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点击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大事记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5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
2012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在国务院法制办网公布征求意见。
2013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李新炎、金华、戴仲川等92位代表提出3件议案认为,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款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处罚额度偏低,存在职业安全与健康立法分割、安全监督与安全管理权限划分不合理、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清等问题,建议加以修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1年启动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工作,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深入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认为,安全生产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3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立法工作进程,尽早将该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4年1月13日至16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为加快《安全生产法》修订进程,做好修订审议工作,在山西、陕西两省开展专项调研。调研组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邵宁带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参加。
2014年1月15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2014年2月18日,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司副司长邬燕云陪同全国人大法工委社会法室副主任刘左军一行来昌平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修正举行调研座谈会。
2014年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作了关于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数说《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宣告了《安全生产法》的诞生。历时10年实施,2011年开始修订准备。
2014年8月二审,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31日)表决,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通过,同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第13号主席令,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第一章16条,第二章32条,第三章10条,第四章17条,第五章11条,第六章25条,第七章3条。
2002安法97条增加至安法2014修订版114条,不包括附则为111条,新增了17条,新增了64款项。
安法2014修订版共114条,其中71条直接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占总条数的64%。
安法2014修订版新增了17条,有9条直接关系生产单位经营及其人员,占53%。
安法新增款项:
1.总则—新增4个款项。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新增9个款项。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新增1个款项。
6.法律责任—新增7个款项。
安法修改款项:
1.总则—修改6个款项。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修改12个款项。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修改2个款项。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修改4个款项。
6.法律责任—修改12个款项。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相关报道更多...
新《安全生产法》宣传品
新《安全生产法》产品定制
电话:010-84850376-922 传真:010-84854726
京ICP备0601132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欧陆大厦B座9层《劳动保护》·易安网 邮编:1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