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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法治能力——人民日报

  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十三号主席令,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全面部署。安全生产法治进程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治中国建设大局之中,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之中,通过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法治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坚持以人为本 推进安全发展

  新安法开宗明义地指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既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立足点,也是价值观;安全发展,则是贯穿新安法的核心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作为红线,就是真正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不要“带血的GDP”,切实把发展建立在人民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的基础之上。

  把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写在法治的旗帜上,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历史性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它标志着唯GDP论英雄的阶段的结束,标志着一个把生命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硬约束的新阶段、新常态的到来。这样的历史性进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是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重民生的客观要求,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应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呼唤,必将大大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

  新安法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作为立法宗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以人为本已不仅是头脑中的观念,而且是重要法律条文;安全发展不仅是政策要求,而且是法律强制。这必将对进一步凝聚共识、汇聚力量、推动安全生产事业进步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创新体制机制 依法重典治理

  新安法第三条明确指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构建生产经营单位、职工、政府、行业、社会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是新安法在体制机制上的重大创新,也是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的框架。新安法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上,实现了八个方面的创新。一是明确主体责任内涵。新安法第四条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二是赋予工会安全生产监督权。新安法第七条指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三是明确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包括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作用等。四是理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国务院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体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五是强化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新安法第十二条明确提出:“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六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新安法第十九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七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职责和职权。为此,新安法专门用第二十二条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七项职责予以明确,用第二十三条对如何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有职有权、依法履职作出规定,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意见并不得对其依法履职进行打击报复。八是引进安全生产保险机制。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依法从严治理,就是全面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违章、违标、放纵隐患存在等危害职工生命安全的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形成生产经营单位“出不起事故、不敢出事故、主动预防事故”的压力机制,从而确保安全生产各项体制机制和保障措施落到实处。新安法第六章规定的处罚力度加大了。一是处罚额度高,如对事故的处罚,最高可处罚2000万元。二是不仅处罚单位,也处罚个人,最高可处罚其上一年年收入的100%.三是确立了有错必罚原则,大部分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而是发现违法行为可立即处罚并提出整改要求。四是处罚形式增加,确立了行业终身禁入制度。新安法第九十一条明确提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五是建立了部门联合惩戒制度,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要把新安法落实到所有企业

  全面落实新安法,必须加强对新安法的学习宣传。新安法对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出明确要求。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七十四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新安法之所以如此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定义为“公益宣传教育”,是因为只有加强宣传教育,才能使新安法走出“高阁”,走进群众中间,转化为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各主流媒体包括主流网络媒体要发挥主力军作用。要立足家喻户晓、人人力行,创新宣传方式,提高传播效力,切实扩大新安法受众面、覆盖面。

  全面落实新安法,必须严格执法。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法律的权威也要在执行当中逐步确立。作为新安法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各级安监机构和安监干部,必须把落实新安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带头守法、严格执法、铁腕护法。要确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思想,不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成为不受新安法约束的特权阶层、特殊公民;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要违反了新安法,不管涉及到谁、什么单位,都必须依法惩处,决不能因人废法、徇私枉法,更不能执法犯法、以身试法。要坚持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安全自律自为,促使更多单位和个人加入到自觉守法的行列。

  全面落实新安法,必须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体系上下功夫。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母法,一方面,新安法在一些重大事项上指明了方向,如安全发展、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等。但是,安全发展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衡量安全发展的指标有哪些?五位一体各个方面如何分工、内在联系是什么?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的范围是什么?方法有哪些?绩效考核的标准是什么等,都需要进一步细化,给出具体路径。另一方面,新安法在一些重大事项上只是画出了框架,比如罚则中的自由裁量空间、“三同时”制度、黑名单制度、停电停供火工品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淘汰工艺产品目录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责任险、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应急救援制度等,都是框架性规定,必须进行“精整修”,才能成为一座可以提包入住的房屋。

  新安法的出台,是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建设的新起点,不是终点,必须在健全法制体系上进一步下大功夫,不足的要完善、缺失的要补充、与新安法冲突的要调整,为强化依法治理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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