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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委员呼吁明确醉驾缓刑适用条件

        曾建议将“醉驾入刑”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日前在提案中再次发出呼吁,采取多项举措,进一步提升“醉驾入刑”的实际功效。

  施杰说,自“醉驾入刑”以来,治理成效已初步显现。然而,必须看到,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施杰表示,实践中,存在对醉驾大量适用缓刑的情况,影响了“醉驾入刑”应有的震慑和预防效果。此外,对逃避处罚者的责任无法认定。现实生活中,醉驾者逃避处罚的现象层出不穷、且花样繁多,最典型的做法就是在事故发生后先逃离现场,待酒精完全挥发后再投案,而此时司法机关已无法确定其驾车当时的血液酒精浓度。如此,对这类人的责任便无法定性。若任由这种情况发展,醉驾者必争相效仿,从而对法的权威构成挑战。

  “必须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施杰建议,应由“两高”在总结个案的基础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规定“醉驾”中缓刑的适用条件。

  此外,他认为,对恶意逃避查处的驾车者,一旦归案(如凌晨逃匿,清晨到案的)仍被鉴定为“酒驾”或“醉驾”的,则恶意逃避行为应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中的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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