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住陕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吴一坚建议,制定《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救助人因提供救助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吴一坚说,无论是老人摔倒没人扶,还是小悦悦事件,都反映的是一种社会安全感的缺乏。本来是出于好心帮忙,结果可能反被指责为肇事者。还有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受到损伤,遇到赔偿难。
吴一坚在提案中建议制定《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应以“救助行为”为核心,着重考虑免责原则、举证规则、人身损害待遇、救助行为确认、法律援助、鼓励作证、惩戒措施、政府慰问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救助人应给予免责原则。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在举证方面,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救助人主张的事实,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吴一坚还建议,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为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属于职工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职工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社会治安基金承担。救助人因救助行为死亡的政府组织应给予抚恤金或者致残的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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