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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光宝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职业健康违法处罚案例

  •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5日
  • 作者:安全生产大检查办公室
  • 来源:安全生产大检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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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珠海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珠海光宝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光宝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未按规定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问题。珠海市安全监管局立即对珠海光宝公司上述违法情况进行了立案查处。

  经调查,认定珠海光宝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陈*高、张*书、闵*香、林*二等23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构成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违法事实。2.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违法事实。3.该公司2016年1月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显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企业2016年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和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接害人数均不相符合,构成未按规定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违法事实。

  珠海光宝公司存在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三项违法事实,依法应当予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能够认识错误,整改态度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珠海市安全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一)珠海光宝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珠海光宝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珠海光宝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合上述三个违法事实,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第十大点关于“数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参照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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