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2007〕行他字第6号和〔2010〕行他字第10号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注意这两个答复的适用范围。这两个答复仅仅是对请示的问题所作出的答复,并不是对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待遇的所有问题的答复。因此,有些情况未包括在内。除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作保险费的离退休人员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外,其他离退休人员亦可适用,但享受公务员待遇的除外。
2.注意对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它是依靠广大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障金来支付工伤保障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的,它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对价关系,而仅仅是解决工伤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因此,无论是工伤保险待遇,还是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只能享受一份,而不能享受双份。因此,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只能在工伤保险待遇与养老保险待遇中,选择享受其中较高的一份待遇,不再享受另一份待遇。此外,对那些以享受养老保险,但离退休后未缴纳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若工伤保险待遇高于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不足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蔡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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